省政府法制办、省地方税务局解读《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14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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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7月11日,李希代省长签署政府令,公布《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省地方税务局就《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办法》?

  答: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在组织收入过程中,全省税务部门能够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经济税收形势,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收收入平稳增长。但是,由于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从而造成税务部门的征管难度大、征收成本高。

  近年来,各市税务部门通过研究和借鉴全国各地协税护税的先进经验,积极倡议并促成当地政府出台了一些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的办法和措施,有效地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但是,由于没有全省统一适用的制度,各地的发展情况极不平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有必要从我省实际出发,制定我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问: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和参考是什么?

  答:《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参考了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等相关规定,同时借鉴了重庆、山东、广西等省、市的立法经验。

  问:《办法》中规定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部门有哪些?

  答:《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县(含县级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属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承担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问:为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办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实现税收应收尽收。《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应当科学预测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二是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或者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三是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代征手续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按照规定支付。

  问:在税收协助方面,《办法》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实现与第三方共享涉税信息,保障税收收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从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对有关部门的税收协助义务进行了明确,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涉税信息。二是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三是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税收征管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完成税收情况进行考评。四是政府有关部门未在商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问:在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在税务机关履行保密义务方面,《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从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是税务机关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造成纳税人损失,或者截留、挪用税款和代征手续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办法》中委托代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问:《办法》中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是指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建立一个信息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税务部门实现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

  文件链接:《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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