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27    浏览次数:2

国知办发管字〔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根据《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工作方案(试行)》(国知发管字〔2015〕5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我局将开展首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区、市,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强省)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

  1.政府高度重视。已出台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相关政策性文件,或在省政府工作报告、高层次领导会商、会谈过程中明确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目标要求。

  2.具备较好的发展基础。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指数、专利综合实力指数、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排名均处于全国前50%。2014年省级财政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具备完善的工作推进体系。省级知识产权局机构健全、人员齐备,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实施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能力;省(区)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数量不少于4家,直辖市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区的数量不少于4家。

  (二)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

  1.政府高度重视。省级人民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体系。

  2.具备一定的发展基础。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或服务等某一方面具备较高水平,省级财政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近几年增长较快。

  3.具备较完善的工作推进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较为完善,能力和水平较高;省(区)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数量不少于2家,直辖市获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区的数量不少于2家。

  (三)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

  1.政府高度重视。省级人民政府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体系。

  2.初步具备发展基础。具备一定规模的特色优势产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省级财政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近几年增长稳定。

  3.具备较好的工作推进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较为完善。城市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实力或潜力。

  二、申报及评定程序

  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将按照各省自愿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集中评定的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申报单位应根据《方案》的目标、思路和任务要求,结合地方工作实际,集聚优势资源,挖掘特色和优势,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

  (二)初步审核。申报单位将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省(区、市)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基础条件、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价,初步确定首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

  (三)正式申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省(区、市),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函,正式申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

  (四)确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申报函,正式确定首批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名单,并指导各试点省组织实施。

  三、申报材料

  (一)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申报表。

  (二)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

  (三)初步确定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省(区、市),需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申报函。

  四、相关要求

  (一)试点实施方案要求

  1.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的目标定位要与本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情况相适应、与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中心工作相一致,对试点工作预期取得的成效既要设定定性的发展指标又要设定定量的增长指标。

  2.内容全面。实施方案应对照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任务要求,全面体现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服务创新、支撑产业等方面内容,符合本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和未来发展趋势,同时明确试点期间各项试点任务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3.保障有力。实施方案应细化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各项基础保障条件,确保各项条件符合实际并具备可操作性。试点省获批2个月内,应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建立试点省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强化工作基础条件,并将有关文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

  (二)其他要求

  1.申报时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分批次完成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布局,首批试点省申报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2.动态调整。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试点期限截至2020年。试点期的前三年,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有一次申请调整为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机会,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有一次申请调整为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的机会。

  3.材料审核。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附件:1.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区、市)申报表

  2.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体例模板)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耿德强

  电 话:010—62083850

  传 真: 010—62083094

  邮 箱: gengdeqiang@sipo.gov.cn

 

附件1: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区、市)申报表.doc
附件2: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实施方案(体例模板).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