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9    浏览次数:4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自治区商务厅和设区市、县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管部门。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关于基本建设与更新改造的划分,执行《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国家统计局下达〈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1983〕869号)。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8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开荒项目:涉及开荒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界河流、非跨省(区、市)河流上库容1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市、区,下同)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南盘江、柳江、郁江干流河段和国际河流上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其他河流上建设跨设区市的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跨设区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规划核准;跨设区市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道省道一级、二级公路或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级及以下公路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省道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内河建设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沿海航运:内河的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500吨级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沿海的航道整治、泊位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至50万吨(不含50万吨)项目和跨设区市日调水3万吨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通航段)、其他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建设地点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600亩及以上、不足20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15亿元及以上、不足50亿元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地质公园区域内总投资1亿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教育、卫生:新建高等教育学校(综合性大学、学院、高职)、新建三级医院、新建(扩建)800张病床位及以上医院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和自治区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遵从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的规定核准。

  上述范围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按权限由商务部、自治区商务厅和市、县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主管部门核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广西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政策,其核准权限与鼓励类项目相同。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自治区内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自治区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自治区内企业报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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