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今年8月,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42号),提出28项深化改革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改进市场监管方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业热情,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深入理解改革举措,积极参与改革推进,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工商局作出政策解读。
一、2014年重庆市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效
2014年1月28日,市政府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2号,以下简称《改革实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全面推行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实施以来,政策红利释放,民间创业热情持续高涨,投资活力明显增强,全市市场主体发展呈现出良好态势。截至8月底,全市市场主体总数达162.34万户,注册资本总额达20623.56亿元。今年1—8月,新设各类企业5.94万户,注册资本2428.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41%、153.45%,创同期新增数量历史新高。
一是企业数量快速增长。1月28日改革实施以来至8月底,全市共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14.45万户,其中企业5.1万户,同比增长29.58%。新设企业中97.36%为民营企业。
二是注册资本大幅增加。改革实施以来,全市新设企业注册资本达2196.68亿元,同比增长107.27%,投资活力明显增强。其中,公司注册资本最高达20亿元。
三是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注册资本认缴制等改革措施对企业的推动作用最为明显。改革实施前,企业在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为26%;改革实施仅7个月,企业占比就上升至27.62%,市场主体结构优化趋势明显。
四是诚信意识显著增强。通过及时跟进信用约束、强化监管执法等“严管”措施,企业对信用信息更加关注。今年以来,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访问量同比增长55.7%,企业信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二、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中的亮点
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推进中由于有些制度和措施不配套,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改革推进不同步、行业监管配套措施跟进不及时、后续监管制度尚待健全、信用约束监管还需强化等。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市委、市政府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纳入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和25项重点改革专项。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四届第87次常委会审定,市政府于8月7日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42号,以下简称《深化改革方案》),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入深化阶段。
《深化改革方案》的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推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27类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为切实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行业,不得将实缴注册资本作为准入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验资报告。对确有注册资本准入条件的,应区分大型、中小型、微型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的准入标准。通过降低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有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让企业资金的运用更加灵活。
(二)进一步精简前置许可项目。今年8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以下简称“前改后”)。经比对,我市《改革实施方案》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中,仅有“煤矿开采、水路客运、兽药生产经营”为国务院本次调整为后置的项目,我市原保留的前置许可项目在考量标准和掌握原则上符合国务院的改革部署。依据国务院第一批“前改后”目录,《深化改革方案》对我市原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作进一步调整,只保留47项作为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将国务院调整的3项前置许可项目改为后置,与国务院改革部署保持同步。
(三)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先照后证”制度改革试点以来,总体情况良好,经营者能够按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为切实推进企业注册的便利化,减轻负担,使改革惠及更多投资创业者,《深化改革方案》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先照后证”制度改革。同时为确保后续监管到位,不留真空,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先照后证”信息抄告工作机制,加强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的后续监管,制定有关配套措施,优化审批流程,对市场主体的登记、许可信息进行抄告,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先照后证”市场主体依法经营。
(四)推进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改革要求,对原有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同步推进与工商登记有关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此,《深化改革方案》要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条件标准、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细化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即予审批,限时办结有关手续;取消对行政审批项目的不合理限制,不得限制审批的数量和固定审批时间,不得将工商年检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行为,不得在实施审批中搭车收费,不得设置门槛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评估、论证或咨询,不得收取费用。
(五)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工商部门将开发建设网上登记系统,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下放登记权限,将冠重庆市名的企业名称核准权由市工商局下放至区县工商局,将公司登记权下放至有条件的工商所,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创新登记服务方式,探索移动登记、代理登记等服务模式,为偏远乡镇、街道、村组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登记服务;简化登记程序,对简易登记备案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原审查、核准两个环节,合并为“审核合一”一个环节,缩短办结时限,提升登记效率;推行“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由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牵头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多证联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登记审批流程,一次性办结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六)在“宽进”的同时强化依法“严管”。按照“谁主管、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化改革方案》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行为的监管,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制定后续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在后续监管中的责任分工、监管内容等,并报送监察部门,由监察部门监督实施。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对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其他公示信息,按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实现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连带责任追究措施,对违法市场主体的关联企业、关联片区和上下游企业进行连带追究,加大失信成本,促进守信经营。
三、需要向公众说明的事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明确废止企业年检、个体验照制度,建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该项改革是变市场主体对行政机关负责为向社会负责的具体体现,是放松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促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条例》及配套规章规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由于《条例》及配套规章出台时间较晚,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就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报时间及对象做出统一要求:
2013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内、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参加以前年度年检验照,但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应依法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并公示。特别要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
2014年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年度报告的报送方式主要有三类:
一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
二是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公示或不公示年度报告。如选择公示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如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则向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由工商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注“已报送年度报告”。
三是为拓展年报渠道,工商部门正在开发手机年报系统(APP),届时全市所有市场主体均可通过智能手机,使用该系统进行年报操作。
同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如发现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予以更正。更正前后的内容都将保留痕迹,一并公示。
目前,工商部门正在完善年报申报平台、制定文书表格,做好年报准备工作。还充分运用媒体报道、网络解读、报刊登载、现场咨询、上门宣讲等方式,开展密集宣传,拓展领域,营造声势。利用已掌握的市场主体联络员、法定代表人电话以及邮箱等信息,发送年报提醒,并在营业执照上打印温馨提示,从而提升社会公众对年报工作的认知水平,保障年报工作顺利开展。
(二)企业须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各政府部门和企业作为不同的信息公示主体,承担不同的信息公示义务。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公示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是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这些信息能够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后,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
特别强调,企业在出资情况、股权变更、行政许可变化、知识产权出质、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出具《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限期规范。
另外,需说明的是如果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需要于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公示。
(三)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
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检查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检查的随意性,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抽查监管是指工商部门通过注册号随机摇号等方式,抽取不少于3%的市场主体,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进行检查,主要包括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不定向抽查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次。鉴于《条例》及配套规章实施时间的原因,2014年将不单独开展不定向抽查工作,待2014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再与2015年的不定向抽查工作合并进行。
工商部门在开展抽查监管过程中,除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外,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工作,对抽查对象提供资产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此外,在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中,市场主体有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的义务。如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强化信用约束手段
工商部门正在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转变,通过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不断营造诚信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是基础,而相关的信用监管制度是保障。目前,从三方面入手,来确保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的实施。
一是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一方面提醒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义务,另一方面对社会公众提示风险。企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有四类情况:1、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即时信息的;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有三类情况: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三是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包含三类情况:1、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2、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场所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到的。
此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对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处置都做了具体规定。
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是更为严厉的一种信用约束方式,仅限于企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而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3年内任职将受到影响,具体来说就是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考虑到我市联合征信系统较为完善,在此基础上,还要建设部门联动响应信用约束措施,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格局。
四、公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
(一)理性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零元注册”、“无钱办公司”是一种误解
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都存在一些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认为注册资本可以零元认缴、没钱也可以办公司。但事实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就办公司,或者说认缴零元也可以办公司,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种误解和非理性预期。
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应当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识。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股东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缴出资仍需按期缴付
《深化改革方案》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及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符合自身实力及公司经营需要。即股东(发起人)自主权的行使仍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合实际: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同时,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真实。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将对公司申报的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予以备案;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情况,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时自行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其缴纳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五、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1.通过登陆重庆市政府网(www.cq.gov.cn),在“市政府文件”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通过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12315.cn), 在首页要闻中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3. 咨询投诉:重庆市工商局公开信箱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WriteMail.aspx?intOrganizationID=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