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12    浏览次数: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财税政策

  (一)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逐步扩大两项专项资金规模。市级其他专项资金和区(市)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各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咨询。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建立在政府采购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办法,认真落实“在政府年度采购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30%、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18%”的政策。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若采购小微型企业产品(服务),应给予其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股份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免征小微企业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清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严格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努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

  (五)支持信贷投放。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小贷公司对小微企业信贷倾斜,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银行及小贷公司增加单笔500万元(含)以下年度贷款总额的,银行每增加1亿元或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每增加500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六)支持融资担保。支持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对担保机构与银行出现的代偿损失,按代偿损失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含)的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2.5%(含)且单笔贷款担保1000万元以下的,按担保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含)的补贴。对年度担保责任额增长8%以上,风险控制在3%以内的示范担保机构,按担保增长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七)创新融资方式。大力推广“资金池”、“统贷统还”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逐步形成政府、银行、企业和中介机构多元参与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对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贷款平台,按其出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扶持。

  (八)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企业在各类交易市场上市融资,并根据其上市进展情况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对发行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和私募债的中小微企业,按发债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向融资(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的,按同期基准利率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设备租赁费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单户单笔50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证保险,给予最高50%保险费的补贴。

  (九)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模范守信企业培植计划,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并给予其不超过评级费用50%的补贴。

  三、大力推进转型升级

  (十)深化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之路,筛选一批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纳入培育计划给予重点支持。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创新技改、转型升级等项目,分类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对新上规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大力支持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或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对建成认定的省、市级研发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实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对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十二)鼓励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对主导制(修)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60、40、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ISO9001、CMMI、GMP、CMS等国际认证或国家级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获得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十三)实施信息化推进工程。对中小微企业自主投入实施信息化应用的建设项目,经认定具有“两化融合”典型示范作用的,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信息化应用活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给予适当奖励。

  (十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其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能。对纳入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且完成的,按企业淘汰设备评估价值或按产能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四、全力扶持市场拓展

  (十五)鼓励营销和商业模式创新。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经贸洽谈及展销活动,并按其所参加活动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按其首年费用的50%给予补助。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进入中心城市主城区的大型商场和超市,对新进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专柜并销售一年以上的,按进场费和专柜标准价格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贴。对本地大型商场或超市吸纳本市中小微企业产品新进场销售的,按新进场产品销售额的1%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年期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间协作配套。对本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及加工服务的,若其采购金额首次达500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金额的0.3%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按采购金额增加部份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

  五、建立健全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服务主体培育。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优化配置各类服务资源,推动形成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认定一批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加强规范管理,发挥示范效应。对认定的示范服务机构,经业绩考核,给予年度最高30万元奖励。

  (十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整合社会服务资源,加快建立市、区(市)县和产业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努力实现各平台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服务协同和功能互补。认定一批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以业务委托、业绩奖励、设备设施建设补助等方式,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十九)推进创业载体建设。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大力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要不断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对小微企业综合服务。对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按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六、帮助提升管理水平

  (二十)支持企业加强管理。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强管理创新,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活动,对获得管理创新成果奖的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行业协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中小企业改善管理。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培养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和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广泛开展培训活动。对纳入培训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继续开展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创业就业,对到小微企业创业就业的,给予不超过一年期的社保补贴及相关扶持政策。

  七、加强领导和服务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服务,及时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三)健全统计监测。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建立中小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八、附则

  (二十四)实施范围。本《意见》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包括一、二、三产业。

  (二十五)工作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二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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