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4-09-15    浏览次数: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要立足工作实际和新的就业形势,聚焦重点难点,研究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就业创业政策;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可采取“一站式”办公的方式,集中受理高校毕业生享受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申请,缩短办事周期。(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二)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要积极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多方位拓宽就业渠道,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改革创新,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改善就业创业环境,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比例都有所提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稳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开发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就业潜力。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职业农民培养,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民培训体系,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鼓励机制。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并按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五)继续统筹实施好各类基层服务项目。要继续做好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不断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服务工作,加强征兵组织机构建设,在本市普通高校中设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专人负责征兵工作;征兵任务分配方式以户籍人口为基本依据适当向高校集中,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征兵办、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并从招用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或职业资格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七)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2014年至2017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引领不少于2万名大学生在京创业。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团市委、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八)积极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要落实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提供便利的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可制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按规定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团市委)

  (九)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资金扶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引导辖区内银行加快落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以推动落实科技金融政策为着力点,选择适宜的高校或产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以金融手段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的问题,切实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推动改善创业环境。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创业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五、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市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全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要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适时研究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部门申请就业见习,并在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凭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培训专项行动。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培训专项行动,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和培训方式,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组织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具有合法办学资质、实力较强的职业培训机构,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使每一名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都有机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六、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三)不断创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形式。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市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活动,积极参与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十四)着力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要在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同时将在京高校的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2年、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残联)

  七、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十五)大力推进就业公平,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资委)

  (十六)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积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八、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各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责任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九、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十八)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市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先就业、再择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市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要切实加大各类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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