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商局《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对于提升首府经济首位度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下一步的贯彻落实过程中,由于其中的许多条款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得到各地区、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为了便于各位领导对《意见》有更进一步的了解,用好、用足各项支持政策,下面对《意见》中的重点条款作进一步介绍说明。
《意见》的形成过程 2012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出台后,我局第一时间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秦义市长、王恒俊副市长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由市工商局大力争取自治区工商局政策支持和先行先试权限,力争用足、用活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为首府创造更好的服务环境。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进行汇报沟通,结合首府工商部门实际,历时一年,经历了初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本《意见》。这是迄今为止自治区工商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改革创新力度最大、涉及面最广的一份政策性文件,赋予了呼和浩特很多突破性较大的先行先试政策,以及更多实实在在的惠商惠民政策,体现了对呼和浩特的高度重视和倾力支持。这在全区十四个盟市尚属首次。 那顺孟和书记在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暨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上指出:“对于市直各部门的同志主要是看作风、看服务。要围绕本职工作,为企业、为基层、为群众办一件或几件实事好事”。《意见》的出台,是市工商局贯彻落实那顺孟和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一项新的重大举措。 《意见》重要条款的政策解读 《意见》中很多政策支持力度大、“含金量”高,在不少领域给予呼和浩特先行先试权,为呼和浩特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政策资源。
《意见》第一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呼和浩特市辖区内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的初审权。 【解读】根据企业的申请,市工商局可行使初审权,经自治区工商局网上审核后,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由自治区工商局返回盟市,由市工商局出具名称核准通知书,为企业提供便利。如:名称为“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原来此类企业的名称核准初审权由区局行使,下放市局后,方便了企业就近申请名称,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缩短办事时间。(注:目前,呼市地区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有62户。)
《意见》第二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及其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行使冠“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的受理权。
【解读】按照以往的规定,冠“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核准,企业要先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经市工商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工商局核准。自治区工商局授权市工商局及其旗县工商局(区分局)办理此项业务,既缩短了办事流程,同时也大大降低企业的名称登记核准成本。如:名称为“内蒙古富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土左旗的公司,未授权时,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名称先由市局初审,再报区局审核,注册登记在土左旗工商局,企业需由土左旗到呼市申报名称,核准后再回当地设立登记,授权后,直接由土左旗工商局初审上报区局核准,减少企业办事成本,缩短办事时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012年市局共受理行政区划冠“内蒙古”的名称初审655条,其中市局登记84条,其余均为旗县局(区分局)登记。(注:目前,呼市地区冠“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的企业有211户。其中:1.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由国资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公司,共有19户,合并注册资本225.3亿元。2.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名称冠以“内蒙古”行政区划的分支机构共有57户。3.住所在呼市辖区内,注册资金5000万无以上,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共计129户,合并注册资本685.4亿元。4.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的,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的,上市股份公司共计6户,注册资本合计53.7亿元。)
《意见》第三条:授予对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依企业申请,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法律法规对管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相应的登记管辖权。本条意见突破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登记管辖的相关规定,将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应当由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的登记管辖权限下放至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直接办理该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到位的服务和因地制宜的变通支持,大大降低企业的设立成本和协调难度,促成相关大企业、大项目及时顺利落户呼和浩特。
《意见》第四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法人企业)登记管辖权。对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法人企业),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据统计,住所在呼市辖区内,由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有4户,注册资本合计302.5亿元。)
【解读】银行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税收、为政府重点项目、中小企业、农业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以及作为服务业对地方的贡献等。本条有利于地方增加税收,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意见》第五条: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行使名称变更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变更受理权。
【解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由国家工商总局办理。去年,国家工商总局将此类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登记受理权限下放,窗口前移至内蒙古,此次自治区工商局又进一步下放,使我市外资企业在向国家工商总局申办该项业务时可以就近向市工商局进行名称查重、直接受理登记,减少了企业原需到北京办理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办事效率。
《意见》第六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授予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制度,即地方工商局只有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登记,取得授权的条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诸多条件。目前,我市仅市工商局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授权。本条意见旨在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直接登记权限。这将极大地方便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为外国投资者就近申办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便利条件。(注:目前,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实有外商投资企业73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