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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部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8    浏览次数:2

宁农局(渔)发[2012]17号

  各市、县(区)农牧(业)局:

  休闲渔业是集渔业和休闲娱乐业于一体的新型渔业产业形态。近年来,我国休闲渔业规模逐年扩大,内涵不断拓展,模式丰富多样,发展方式逐步转变,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根据形势和发展的需要,《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将休闲渔业列为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鼓励发展文化多元的休闲渔业。为推动休闲渔业又好又快发展,农业部决定组织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休闲渔业渔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开展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以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为目标,以示范创建为抓手,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从业者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因地制宜,扶持引导,创新发展,规范管理,不断丰富和拓展渔业的休闲娱乐功能和文化内涵,发展和提升休闲渔业,促进现代渔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创建对象及标准

  具备休闲渔业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均可参与创建。建设内容、硬件条件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要求见《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附件1,下称创建标准)。

  三、考核与管理

  (一)休闲渔业经营者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总结,自愿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申报表》(附件2),并附本单位综合材料、相关证照等。

  (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向我局择优推荐,于2012年10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我局,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三)我局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

  (四)农业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基地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公示后发文确认。

  (五)农业部对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示范义务的,将取消示范基地资格并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把创建工作作为促进休闲渔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要大力宣传、广泛动员,评选出条件过硬、代表性强的休闲渔业基地。

  (二)强化政策扶持。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休闲渔业发展的政策指导和支持,现有产业扶持政策和投入要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倾斜。同时积极争取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进一步促进休闲渔业发展。

  (三)开展典型宣传。要加强典型宣传,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提升休闲渔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联系电话:0951-5169380,5169817(传真)

  电子邮箱:nxyyj2006@163.com

  附件:1.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标准

  2.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创建申报表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2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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