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疆警察学院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9-21    浏览次数:3

新政办发〔2012〕1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在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新疆警察学院的通知》(教发函〔2012〕67号)精神,批准在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新疆警察学院。现就建立新疆警察学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办学与管理体制

  新疆警察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学校应逐步过渡到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首批开设治安学、侦查学、法学、信息安全等4个本科专业。学院今后本科专业的增设,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新疆警察学院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公安厅管理,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业务指导。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内部实行院、系两级管理。  依据公安部《关于新疆公安厅建立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政治〔2006〕399号)依托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建立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的精神,新疆警察学院同时挂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牌子,开展在职公安民警培训工作。

  二、发展定位

  学院发展要着眼于服务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任务,根据新疆特殊区情和维稳反恐工作需要,着力打造新疆公安政法教育的特色,充分挖掘和发挥学院在提高新疆公安政法队伍素质、培养少数民族公安政法人才、开展中亚区域警务合作等方面具有的不可替代作用。

  三、财政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

  新疆警察学院(基地)是自治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财政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核拨。基于公安院校办学的特殊性和学院办学经费紧张的现状,自治区财政将对公安政法教育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适时增长,以多种形式扶持新疆警察学院(基地)升本初期建设。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学院要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积极筹措办学经费,以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

  四、机构编制、人事和教育教学管理

  新疆警察学院(基地)为从事公安专业学历教育和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高等院校,人事管理模式维持现状,机构规格及机构编制按照自治区编办的批复精神执行。

  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

  五、其他

  自治区公安厅要牵头协调建立新疆警察学院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要指导学院做好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指导学校做好人员调整安排工作,在教授、博士即“双高”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方面给予倾斜;自治区审计厅负责财务、资产的审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学校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关于学校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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