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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2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牧局,宁夏农业综合投资公司:

  为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我区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特制定《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及实施工作。

  附件: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财政扶持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试点)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央1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坚持把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扶持政策与金融、担保等政策有机结合,进一步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支持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展壮大,促进合作社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经研究,现提出以下试点方案:

  一、目标、原则和范围

  (一)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线,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为抓手,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创新财政支农政策措施,通过自治区农业投融资平台,探索创新扶持资金投入和项目管理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为创新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投入机制奠定基础。

  (二)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规范发展、提升能力”的原则;坚持“先担保、再考核、后奖补”的原则;坚持“规范运行、促进增收、风险可控”的原则。

  (三)范围

  扶持范围为:自治区级及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二、扶持方式及额度

  以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农投公司”)为融资担保平台,自治区财政扶持合作社发展资金与宁夏农投公司配比资金,按照1:2比例,建立“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宁夏农投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放大贷款,建立“先担保、再考核、后奖补”的“政银企”合作模式,支持合作社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每个合作社每年财政奖补资金20-40万元,每年撬动担保贷款额度300-600万元(担保贷款600万元以上的,财政奖补资金按照40万元奖补)。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每个合作社享受财政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3次(年),可根据贷款需求间隔按年度实施,扶持周期结束后不再享受财政奖补资金。

  直接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合作社,要将贷款申请报告及贷款银行凭证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审核,确认达到奖补条件及标准的,根据其贷款额度、期限同样享受相应财政奖补资金。

  三、申报条件

  通过宁夏农投公司担保贷款扶持的合作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 具备相应的的反担保能力,能提供产权清晰的财产、权利等抵(质)押物;

  (三)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具备一定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偿债能力;

  (五)其他条件。

  四、资金用途

  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合作社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贮藏保鲜、生产性基础设施改(扩)建、生产设备购置、新品种推广及新技术引进等方面补助;担保贷款重点用于合作社自主经营中资金短缺等方面支出。

  五、操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

  宁夏农投公司在宁夏日报、宁夏农业信息网及宁夏财政厅门户网向社会公布《试点方案》。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向宁夏农投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根据《贷款担保项目申报指南》提供相关资料清单(附件1),并按要求填报《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贷款担保项目标准文本》(附件2)。

  (二)项目受理

  申报项目由宁夏农投公司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合作社予以立项。

  (三)尽职调查

  宁夏农投公司及合作银行对合作社申请贷款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四)项目评审

  由宁夏农投公司负责对合作社贷款项目进行评审,审定担保贷款额度、贷款资金用途及贷款期限;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对合作社申请财政奖补资金额度、用途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贷款发放

  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由宁夏农投公司办理抵押、质押鉴证登记及放款手续,并将贷款合作社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监督管理

  (一)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宁夏农投公司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管理,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资金用途、使用效果、项目进度及合作社经营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

  合作社项目实施期满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后,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及宁夏农投公司共同组织考核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对验收合格的合作社,在20个工作日内,由宁夏农投公司统一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含银行贷款项目)。

  (三)项目风险处置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发生贷款逾期的合作社,将取消扶持资格和财政奖补资金;对发生逾期代偿的,由宁夏农投公司按照合作社贷款担保代偿顺序依次代偿或清偿。

  七、保障措施

  (一)实行优惠担保费率

  对评审通过的合作社贷款项目,宁夏农投公司在基准担保费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基础上下浮70%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在与合作社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后一次性收取。

  (二)实行优惠贷款利率

  对评审通过的合作社贷款项目,由宁夏农投公司协调合作银行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三)优化服务流程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合作社贷款担保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服务。

  (四)利息结算

  财政奖补资金在拨付合作社之前的利息计入担保基金。

  八、市县级示范合作社

  市县级示范合作社扶持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切块分配到市、县(区),由各市、县(区)财政、农牧、林业等部门,按照“公开评选,相互对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对所申报扶持的示范合作社项目进行公开评审,确定扶持对象及资金用途,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附件:1、宁夏农业综合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项目申报指南。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贷款担保项目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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