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4    浏览次数:1
ta content="text/html; charset=x-cp20936" http-equiv="Content-Type" /> ta content="Word.document" name="ProgId" />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name="Generator" /> ta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name="Originator" /> ink href="yuantest.files/filelist.xml" rel="File-List" /> ink href="yuantest.files/editdata.mso" rel="Edit-Time-Data" />

渝文备〔2015〕123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

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1〕2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黔江区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以下简称“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着力改善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努力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以市级统筹安排的小型水库库区基金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实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或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型水库库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方式为项目扶持,不实行现金补助或变相现金补助,不执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坚持下列原则:

(一)群众自愿原则。项目选择要通过当地村(组)群众民主协商,一事一议,充分尊重移民群众的知情权、自主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项目扶持原则。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主要是通过实施小型水库库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改善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多渠道扶持原则。市上下达的小型水库库区基金全部用于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区级有关涉农部门在安排农村交通(含公路和乡村便道)、水利、土地整治、特色产业、危房改造、农产品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扶贫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沼气、农村电网完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学前教育、乡村医疗机构、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农民万元增收等方面投资计划时,要优先向小型水库库周村(居委)整合一部分投入,用于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支持产业发展。

(四)量力而行原则。项目选择要坚持量力而行,符合实际,便于实施,注重实效。

(五)轻重缓急原则。小型水库扶助项目不实行普惠制。项目的选择和实施应结合当地群众积极性、生产生活现状和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按照轻重缓急原则择优选择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区(县)为基础、街道(镇乡)为单位、村(居委)为单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后扶办”,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主要是负责制定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实施规章管理制度,受理项目申请文件,收集汇总项目相关资料和各部门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后扶办、区政府报送全区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实施工作开展情况。

(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各涉农部门项目投资向小型水库库周倾斜。联合区后扶办、区财政局共同审批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规模。

(四)区财政局负责小型水库扶助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拨付工作。

(五)区民政局负责将小型水库库周村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六)区发展改革、财政、农业、交通、水务、民政、林业、畜牧、教育、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卫生、扶贫、环保、移民管理、人力社保、广电等涉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纳入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向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年底向区政府、区后扶办报送支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照“渠道不乱、作用互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合力建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移民所在村(居)委群众进行项目选择和确认,明确项目类别、建设内容、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和受益对象等,并按照村民自治程序签字确认后,编制申报文件报送区后扶办。

第七条 项目审批。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并将村民“一事一议”材料等相关资料作为申报文件的附件一并报区后扶办;区后扶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和资金计划批复文件。

第八条 经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项或修改。确因实施条件变化无法实施的,必须在征求原项目实施地和项目拟实施地移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和库区社会稳定负总责。

第十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项目建设类别分别确定实施主体和管护主体。

(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由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项目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善有关手续后移交当地村(居)委管理。

(二)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由村(居)委牵头,以家庭户为单位,各被扶助户具体对其选定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进行实施和管理。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区后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特色产业发展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居)委组织验收,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后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参与验收。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后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文件,遵照有关规定程序拨付给项目建设业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一)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后扶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和效益发挥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小型水库扶助项目在开工前和完工后,要在项目实施地显著位置进行“开工公示”、“完工公示”和“违规违纪整改情况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监督检查的对象为扶助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四)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严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接受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助项目资金或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主要是指小(一) 型和小(二) 型水库,即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后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务  扶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6日印发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