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运用价费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运用价费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关于运用价费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针对当前我省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有效需求,保持经济增长的良好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运用价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取消十三项收费。取消非住房抵押土地交易服务费,未进入有形市场交易的协议出让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机动车驾驶证数码照相服务费,施工安全服务费,省商标协会著名商标认定评审服务费、公告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费,代办领事认证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软件安装费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技术服务费,税控收款机运行维护年费,房地产网络信息服务费,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费,印章联网服务费,海关入网信息服务费等13项服务性收费。
二、降低五项收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由600元降为510元,其中:每人次10元的报名审核费不再收取,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费由每人次70元降为50元,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费由260元降为200元;房产价格评估拆迁分户服务费由10.08-15‰降为5.08-10‰,产权证明费(私产查阅结果为无房户的)由现行每卷次40元降为10元,建筑物放线费由现行每拐点不超过400元降为每拐点不超过300元,弧线界限测量取费点最多不超过5个,增值税远程抄报系统产品注册费由现行200元降至100元。
三、市场化十四项收费。市场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费,专利代理服务费,专利检索费,专利有效性认定费,社会文物鉴定服务费,省群众艺术馆考级代办费,社会化考试服务费,推荐录聘、人才引进、人才择业登记服务费,卫生宣传教育信息中心科研项目查新服务费,涉外收养服务费,寻根回访服务费,海关报关服务收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审服务费,出省建筑劳务服务费。
四、探索出台扩大旅游、餐饮消费价格措施。对省管景区门票价格在南岳已实行淡季降价的基础上,试行武陵源、岳阳楼淡季降价优惠。武陵源核心景区淡季(当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观光门票价格按50%、环保车按30%优惠;武陵源核心景区普通票有效期从一票三天有效延长为一票四天有效,原周票延长为月、季或年票(具体授权张家界市决定)。对全省不依托公共资源由社会投资建设的游乐景点如长沙世界之窗等门票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由经营者按照诚实信用、公开公平竞争原则自主定价。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试行旅游景区淡季门票价格优惠、延长景区普通票有效期、改革门票价格管理机制等措施,促进旅游消费。进一步落实餐饮、住宿业明码标价制度,坚决打击两套菜谱、欺骗宰客行为;对住宿业严格执行明码折扣制度,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五、制订促进低价药生产、消费的价格政策。对今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及国家和我省的低价药品,不再制定投标报价指导价,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议定成交价格,进一步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和医疗机构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六、运用价费政策促进产业发展和投资增长。组织一批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的新项目,就新增电量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直接交易合同,加快新大项目落地。督促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加强在线监测和监管,推进电力环保产业发展。大力支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2020年前,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免收基本电费,并同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小区、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不执行阶梯电价。按照社会平均投资成本加合理收益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在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其它电价措施解决,不向用户收取。清理电价空间,对多购水电、省外电、降低购电成本和电力销售结构变化增加的收益,用于对火电企业利用小时降低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困难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厘清农网投资及还贷空间,进一步明确农网还贷电价政策,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步伐。对2017年前尚未开发的1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给予上网电价承诺,加快推进水电项目投资建设。探索建立不同区域、不同建设投资主体路段的统一收费标准系统和收费资金调剂补偿制度,优化高速公路建设投资环境。授权市州制定鼓励停车场建设的停车收费政策。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教育等领域。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放开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非治疗性口腔正畸、种牙、整形、生殖健康等个性化医疗服务价格。放开研究生教育阶段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审批,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培养成本等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放开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审批,由民办幼儿机构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型民办幼儿园除外);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放开大中专学校面向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收费审批(有行政事业性短期培训任务的单位委托举办面向指定人员的短期培训除外),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办班成本等自行制定收费标准;试点放开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放开社会团体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的服务收费,鼓励根据会员及市场需求开展服务。
八、暂停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在省未下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上解任务期间,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九、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和再就业的收费优惠政策。继续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应届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就业农民及残疾人自主创业,实施凭相关证明材料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与就业者相关的服务价格,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涉及再就业价费优惠政策,拒不落实的,依法以乱收费进行查处。
十、运用价格手段促进农业生产和流通。继续实施农业生产优惠电价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认真落实生猪养殖和蔬菜生产用电与农业生产用电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认真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尽快下达2014年度价格调节基金,大力扶持蔬菜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和平价店建设。加强农产品价格成本调查,依托湖南成本价格发布平台和各类新闻媒体,及时测算编发粮、油、肉、菜等常用消费品种养、加工、流通成本,合理引导市场价格,促进生产发展和农业增收。
十一、出台支持重点开发区域价费政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环长株潭城市群、湘南地区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大湘西武陵山扶贫协作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区域发展的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加强落实情况督查。全面推行园区收费公示制度,将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单位、优惠政策等,通过收费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收费查询系统、收费监督明白卡等予以广泛公示,并定期进行更新调整和监督检查,对未纳入公示范围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缴。
十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行为监管。进一步完善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加强保障房销售价格和公共租赁房租金核定工作;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中的有关收费和房地产销售环节中的按揭、产权转移等收费,切实降低房屋建设和交易成本。
十三、切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大涉企收费整治规范力度,重点清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前置服务收费,逐步降低、取消养人和应由公共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禁止。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清单之外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一律禁止。各地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清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在今年已公布涉及建设项目、涉及矿产资源等领域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分批公布涉及流通环节、汽车行业等领域收费项目及标准。坚持和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接待日制度,将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确定为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涉企收费政策接待日,主动听取企业的诉求和对涉企收费政策的建议。按照“正税清费”原则,通过清理取消和整合规范,逐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数量。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将暂免小型微型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建立全省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和查询服务平台。
十四、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按照国家《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商业银行收费监管。依法处理商业银行收费中的违法行为,多收费金额责令退还企业或个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保险等中介机构的收费;督促银行取消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对于贷款收息过程中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为缓解工业企业的融资压力,取消湘政办明电[2010]81号关于“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结算及用户缴纳电费时,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否则由付款方承担贴现利息”的规定。
十五、加强价格监督和反价格垄断执法。继续开展“发展环境优化年”收费专项检查,对有收费行为(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省直、市(州)、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查处一批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各种乱费行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串通涨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大反价格垄断的执法力度,从严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行业优势地位指定产品和中介服务、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工程建设及招标等领域的价格垄断行为,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