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4日从黑龙江省民政厅了解到,黑龙江省政府近日召开了全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会议就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做了安排部署。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八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会议要求,要抓紧制定出台黑龙江省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和扶贫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等配套文件;要全面推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进一步完善核对办法,推进核对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信息平台建设;要做好“救急难”工作,科学制定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事项类型、标准责任,稳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好社会力量在“救急难”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搭建“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今年所有市(地)本级和70%的县(市)都要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确保2015年实现全覆盖。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共有259万城乡贫困群众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全省有14.4万农村五保对象、3.06万城市三无老人、8000多孤残儿童享受到了政府供养政策,全省有近9万人在各类公办老年服务机构和儿童服务机构中得到了集中供养,建成了77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三年来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7.5万人次。全省共对50多万受灾群众进行了紧急转移安置、对900多万受灾群众实施了“冬令春荒”基本生活救助,并资助了9万多户恢复重建了因灾倒危房,及时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另外,黑龙江省还实施了43个专项救助项目,直接受益群众近10万人次,成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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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与以前相比,增加了符合当地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要求。为确保特殊人群的基本生活,《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整合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确定了四方面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受灾人员救助
《办法》规定自然灾害发生后,要为受灾人员提供生活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了两种医疗救助形式:一是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教育救助
《办法》明确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住房救助
《办法》明确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就业救助
《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给予就业救助。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同时,规定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此外,为给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必要条件,还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