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充分有效整合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实现“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战略转变,增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示范和辐射作用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承担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载体。基地要促进国际研发要素集中、企业集群、产业集聚和发展集约,加强孵化器和特色园区建设。
第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工作遵循突出合作重点、鼓励科技创新、择优扶持、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开展“产学研”相结合、“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以及通过合作解决我省科技、经济发展重大关键技术的机构、企业、产业集群等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国际合作基地的职责
第四条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部门为吉林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和制定合作基地政策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制度;
(二)组织基地的申报和评选工作;
(三)对基地内的优秀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四)对基地的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审核。
第五条 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主要职责:
(一)设立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统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相关工作,联系科技主管部门和相关合作、协作单位。
(二)确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予以有效落实。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提高合作水平和效率,并促进合作成果的产出,加速合作成果的产业化进程。
(三)向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吉林省内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较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并承担国家和省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机构载体。
(二)在政府间双边、多边科技合作协定的框架下开展合作,合作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重点领域,并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三)设有专职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管理和研发队伍,有条件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与之开展相关工作,能够促进相关领域的跨越发展;
(四)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渠道,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有能力达到预期合作目标。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国际合作处按照工作计划与规划的安排,下发征集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准备相应申报材料;
(二)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国际合作处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并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考察评审结果,对拟评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上报省科技厅党组,通过后在吉林省科技厅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正式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并予以授牌,同时在网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施方案;
(三)国际科技合作战略备忘录、国际科技合作协议、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协议;有关成果专利的知识产权证书、有关产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每年12月向省科学技术厅国际合作处报送年度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和统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对发展迅速,为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引导和示范作用,取得显著效益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及为合作基地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吉林省科学技术厅给予表彰奖励,并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组织推广基地的成功经验。对符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条件的,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 已评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所授牌匾,同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在申报或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工作开展不力、发展缓慢,不及时采取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
被取消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者,五年内不得再提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
第十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如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国际合作工作发生重大战略调整等事项的,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不报告或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并收回所授予的牌匾,同时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诚信和履规义务,并对相关单位的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