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在吉林省组织实施的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依据科技部和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部、吉林省分别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的意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结合省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惠民计划的管理。
第三条 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县、市、区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加快社会发展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
第四条 惠民计划资助范围主要包括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其重点任务是: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
第五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
(一)需求驱动,面向基层。以民生需求为驱动,以县(市、区和具有行政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动科技成果走向基层,惠及百姓生活,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引领,典型示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机制作用,坚持科技成果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适应性原则,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进行试点示范、稳步推开,推进惠计划的深入实施。
(三)协同推进,机制创新。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优势作用,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符合区情、具有特色、目标管理、滚动实施、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
(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单位自筹、用户资金等多元化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科技惠民配套资金专门用于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培育、实施与配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惠民计划的省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省级组织单位)。成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惠民计划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惠民计划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的计划编制、指南发布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验收考核、绩效评价、成果管理等工作,负责集成科技资源,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
第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征集、遴选、向国家推荐惠民计划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转发国家惠民计划项目指南,成立“惠民计划项目专家指导小组”,为我省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咨询和指导。项目验收后,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惠民计划项目预算审批、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征集、遴选本行业(领域)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验收考核、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惠民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协调,负责推动本行业(领域)先进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县(市、区)科技局是惠民计划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州)、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层组织单位”)负责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择优申报、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保障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基层组织单位的领导和协调下,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依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组织实施。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发展、分段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及效果的评价,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申报惠民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科技与产业政策。优先支持范围:
(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体育运动康复器材、医疗器械、临床医疗和转化医学、生殖健康、民族医药、远程医疗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理与恢复、大气等污染控制、饮用水保障、污染土壤治理、垃圾与污泥处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检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四)城镇发展领域。优先支持数字社区及其管理服务、便民惠民公共服务、绿色建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技术的转化应用。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转发或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筛选编制惠民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组织基层申报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国家科技成果目录;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权益和责任明确。
(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除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外其他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
(三)项目实施机制可行,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基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协调组织领导;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参与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
(四)项目实施的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明确的成果用户和受益人群,项目实施成果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措施明确。
第十五条 基层组织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结合本地区需求和技术发展现状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吉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
(二)能够充分发挥产学研用联合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牵头单位。
(三)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单位逐级对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可行性论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省级组织单位统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省级组织单位根据规定的项目推荐要求,结合评审论证结果,择优向国家推荐。
鼓励基层组织单位推荐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确定的项目重点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相应财政补助的项目。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收到科技部立项批复后,抄送省财政厅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单位。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省级组织单位依据批复,组织修改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与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和权益,各方签字盖章后,报科技部审核备案。基层组织单位按照所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落实,协调基层相关资源共同推进。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及时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按照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省级组织单位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省级组织单位每年按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并抄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级组织单位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及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惠民计划项目的监测与评估工作。基层组织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任务指标、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应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在报请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方可执行。发现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视情况终止项目或取消未来三年该项目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资格,并追回财政拨款。
第四章 验收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由基层组织单位在一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等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通过后,省级组织单位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已完成、目标已达到、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 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
2.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 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4. 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
5. 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项目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本计划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后,省科技厅要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实施成果及经验报送相关中央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建立覆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连同项目验收意见、项目总结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验收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为制定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提供基础材料。在项目通过验收的三个月内,省级组织单位要编制项目实施成果推广方案,连同项目验收材料报送科技部。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制度。项目验收后三年内,省级组织单位要配合国家开展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效果、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以及成果推广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良好、成果推广方案执行效果显著、管理经验先进的,省级组织单位向国家申请以奖代补的后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在全省开展转化应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惠民计划信息和成果管理平台,对项目立项信息和成果成效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促进成果共享与应用。对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实行信用、回避等制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