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住宿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促进餐饮住宿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经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同意,现将办理餐饮住宿企业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范围及办理权限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餐饮住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向税务部门申请前,须提供由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

  有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餐饮住宿企业和外资餐饮住宿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由市商委办理,其余餐饮住宿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由市商委授权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办理。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企业到注册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并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提供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项目证明通知书》(原件)。

  (二)有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的餐饮住宿企业和外资餐饮住宿企业向市商委提出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的申请(所需材料见附件1);其余企业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的申请。

  (三)市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对照相关产业目录进行研究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办理权限出具《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附件2),企业据此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明确主营业务为餐饮住宿类(含农家乐)企业,且企业申报资料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须达到70%及以上。

  2.申请办理多个分支机构的企业需附分支机构名单。

  3.办理企业申报的主营业务符合相关产业目录内容。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使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惠及有关企业。同时,要及时整理汇总办理工作情况,并在当年6月和12月底以前汇总填写《重庆市餐饮住宿企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办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市商委(餐饮住宿业处)。市商委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办理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

  市商委联系人:冯涛  万刚  传真电话:63852202

  邮箱:cqsw2886cyfw@163.com 

附件:点击下载文件原文及附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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