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4    浏览次数:5

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按照省领导要求,我委组织起草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你们根据自身职能,在贯彻落实国家对口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和学习有关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具体可操作性措施及修改完善意见,以推动全省物流业再上一个新台阶。请你们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反馈我委,同时请发电子版到fuwuyechu@hbdrc.gov.cn。

  联系人:袁有丰,省现代物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处),88600071(传真)。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物流业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全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简化审批手续

  1.落实“先照后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简化物流企业申请设立手续,主要材料具备即可先予登记注册,辅助材料后补,发照时间缩短到7个工作日内。具备法定投资资格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成为物流企业的出资人。

  2.物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和取得经营资质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3.简化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营运证年审手续,可实行省内异地年审。

  二、保障物流用地

  4.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用地,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量控制下,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按照物流产业聚集区规划确定的村庄整合方案和用地布局,有步骤地推进物流产业聚集区村庄整合,节余指标优先用于入区项目建设。对各地符合规划的物流重点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内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及其他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5.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合理布局,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6.允许实行土地年租制,物流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物流企业,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在3年内分期缴付。

  三、加大投入力度

  7.探索设立省级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基金严格按市场化程序设立和运作,主要用于物流企业的参股设立、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政府投入部分财政性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形成以社会资本为主、财政资金为辅、市场化运作的物流发展投融资平台。

  8.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发起或参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发展物流金融,扩大质押融资规模。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促进金融业与物流业融合。利用新三板、众筹、股权融资、境内外上市等金融工具,加快物流企业上市融资步伐。

  四、落实税费政策

  9.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由具体纳税方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可统一由省内总部机构合并统一纳税。

  10.大型农贸市场用电、气、热价格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应当按照工商业用水中较低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扩大蔬菜运输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品种范围。

  11.支持农产品物流加快发展。取消超市向供应商收取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通道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农贸市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落实免征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

  五、推行发票代开

  12.凡提供道路运输业务、取得运营收入,应在我省境内缴纳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并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为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车籍所属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代征其应纳的交通运输业税收并代开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于个体定额基本不变的精神,对现有运输业纳税人销售额按地税局核定销售额换算后核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道路运输业纳税人及其车辆的名单和自用车辆等免税车辆的名单,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征收,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办理代征业务。

  六、促进便利通行

  13.对于配送车辆在行驶时间和区域采取限行或禁行措施的城市,由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保障配送车辆通行便利管理办法及货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科学规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者设置临时停车场。对生活必需品配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品配送、共同(集中)配送、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车辆予以优先通行。

  14.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全面设置ETC通道,提高物流企业ETC普及率,给予9折优惠。收费站应适时开足收费道口,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10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200米的,免费放行。

  七、突破关键技术

  15.重点支持货物跟踪定位、无线射频识别、物流信息平台、智能交通、物流管理、物流移动信息服务等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开展物流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示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物流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物流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6.物流企业在信息化改造中所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八、深化管理改革

  17.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探索创新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可以参照省级开发区设立管理和推进机构。对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采取挂牌封闭式管理。

  18.鼓励、引导和支持物流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支持10家龙头物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主业剥离、并购参股等多种形式,整合物流资源。引导、支持物流企业深入参与大型制造企业供应链管理,组织实施20对国家级联动发展示范工程。积极引导经济开发区内的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外置,做大做强30家第三方物流企业。支持物流企业设立海关监管场所、进口保税库、出口监管库。研究制订一批物流省级标准,落实推广一批国际和国家标准。

  九、加强组织领导

  19.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业发展,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强化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抓好全省物流业发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共同推动我省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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