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254号
2015-2017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三次续发行2015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10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本次续发行国债的起息日、兑付安排、票面利率、交易及托管方式等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相同。从2015年10月15日开始计息;票面利率2.99%;按半年付息,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5年10月1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一)发行数量。竞争性招标面值总额200亿元,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二)日期安排。2016年1月6日招标,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当日停止交易一天;招标结束至1月7日进行分销;1月11日起与之前发行的同期国债合并上市交易。
(三)竞争性招标时间。2016年1月6日上午10:35至11:35。
(四)发行手续费。承销面值的0.1%。
二、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价格。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8元,投标剔除、中标剔除和每一承销团成员投标标位差分别为105个、20个和35个标位。
三、发行款缴纳
中标承销团成员于2016年1月7日前(含1月7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收款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号:270—15123—4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四、其他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续发行招标工作按《2016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规定执行。
财政部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