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2号
四川省、云南省财政厅、水利厅: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现将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地方分成部分在四川、云南两省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和《财政部关于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配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5号)明确的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二、四川、云南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按上述分配比例分配的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发电量和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别向三峡金沙江川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并按规定就地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四川、云南两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缴库管理,确保应征尽征,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对违规多征、减免、缓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水利部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