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巫溪府办发〔2007〕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在流动儿童中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 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巫溪县流动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户籍不在暂住地且在暂住地连续居住l个月以上的人口。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暂住地且在暂住地居住满3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岁以下的儿童。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预防接种。
第四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是免疫规划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我县的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
第五条 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实行属地管辖,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免疫服务权利。
第六条 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到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对每名适龄流动儿童都必须按规定建立流动儿童卡(册)和预防接种证。每次接种后填写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针次、地点、时间。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按规定每月上报县疾控中心。实行凭证接种和办理入户、入托、入园、入学手续。
第八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接种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将其交给儿童监护人保管,按免疫程序要求从迁入本地时间起完成预防接种。
第九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应至少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第十条 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遗失的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免疫接种卡,由各接种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各级接种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工作,要同公安、教育、妇联、计划生育、街道居委会及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经常取得联系,上述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协调解决免疫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理顺关系,消除阻力,共同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为流动儿童办理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应根据《条例》查验《防接种证》;对未按规定接种的流动儿童,责成其监护人限期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为其补种。
第十三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报告制度,并与学校、托幼机构等协商搞好免疫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向县疾控中心或流动儿童暂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流动儿童监护人及时为其补种相关疫苗。
第十五条 各预防接种单位在进行预防接种前,应当公告接 种时间、地点及对象。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当如实填写预防接种证,并按照规定的接种报告制度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应由城厢镇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流动儿童纳入本地免疫规划常规管理。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流动人口分布与免疫接种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入户接种,在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地定期设立固定或流动接种点,适当延长每次免疫服务时间,提高免疫接种率。
第十八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承租人应及时报告其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管理,由其传播有关免疫规划信息,通知承租人免疫服务地点与时间。
第十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定期到当地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公安、教育、妇联等部门及行政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资料;每月开展一次对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并实施接种;城区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对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并将活动情况报告县疾控中心。
第二十条 县疾控中心应加强对计划育指导站、妇幼保健机构和医院产科医生的培训,在新生儿出生时及时向其父母提供儿童免疫接种的有关知识,提高他们对免疫规划重要性的认识。
第二十一条 实施预防接种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存有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疾控中心或接种单位及个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据《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二)拒绝执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制度的;
(三)未开展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和知识宣传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配合县疾控中心开展免疫规划工作的;
(五)违反《计划免疫技术规程》,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疫苗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七)违反免疫规划经费管理制度,侵占、挪用免疫规划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接种单位,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定的,具有经过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五 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 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 疾病预防 免疫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