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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19    浏览次数:1

国卫科药专项管办〔2016〕1号  

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新药专项的“十三五”计划继续坚持“产出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按照三个五年计划“铺、梳、突”的总体发展策略,以“突”为目标做好“十三五”计划任务部署。按照三部门聚焦调整意见(国科发专〔2015〕78号),新药专项“十三五”计划将聚焦重大药物品种及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和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建设两部分,不再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为确保专项研发工作的连续和衔接,现将“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新药专项将于2016年3-4月开展2015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请各课题责任单位按照上述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二、验收内容
  新药专项以子课题为单位进行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是任务验收的前提,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
  (一)任务验收。主要包括课题合同计划任务执行情况、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专项总体目标发挥作用情况;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课题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二)财务验收。
  1.会计事务所选择。课题单位应在财政部规定的会计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事务所(网址: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501/t20150114_1179608.html),与会计事务所签订合同书尽快进行财务审计,会计事务所根据财务验收工作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2.财务验收主要条件。需要进行提交财务验收的课题要符合项目已完成、会计事务所已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等条件。
  3.财务验收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4.提出财务验收申请。符合财务验收条件的课题单位准备材料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正式公文、任务合同书、预算书和有关批复文件、预算评审报告、收支执行情况报告、资金结余情况说明、实际支出情况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验收具体安排和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专项中军队单位牵头承担的课题财务验收工作由总后卫生部负责,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课题验收是新药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课题目标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状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使用。请各课题责任单位和负责人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依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准的课题预算书、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课题参与单位全面总结课题进展,梳理研发成果,做好资料汇总和验收材料的准备。如涉及变更和预算调整的,请课题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提前报批。
  四、课题验收结论将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为保证研发任务的连续性,新药专项“十三五”计划任务部署采取滚动支持为主的方式组织落实。通过验收且评审专家组建议滚动支持的课题,将纳入新药专项2016年及后续年度立项计划,专项前期年度通过验收的课题均可申请“十三五”滚动支持。已纳入2016年滚动支持计划的课题,如不能按期通过验收,2016年将不予立项。
  五、依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有关改革要求,新药专项作为改革试点专项之一,课题的立项、过程管理和评估验收等具体工作已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承担。课题验收工作的具体安排由该中心于近期另行通知。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
            实施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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