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厅商务展览中心、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4年境外参展工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出口稳定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厅商务展览中心、进出口企业应积极应对国际市场形势新变化,努力巩固传统市场,积极开拓东盟、中东、拉美、非洲、东欧、南亚等新兴市场,进一步推动我省出口市场多元化,建立合理的全球市场布局;要精心组织、积极参加境外展会特别是新兴市场展会,切实提高参展成效,为我省商品出口搭建平台、开辟渠道。
二、进一步加强省商务厅统一组织企业参加鼓励类境外展会工作。根据我省市场开拓重点和行业发展情况,我厅制定了“2014年度鼓励类境外展览会”(见附件1)。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优势,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参加鼓励类境外展览会。鼓励类境外展览会相关承办单位应切实做好展会组织工作,进一步提高参展成效。对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的“2014年度鼓励类境外展览会”,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将给予参展企业全额展位费支持(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支持的,需核减已支持金额),其中新兴市场展会另外给予参展企业部分人员费支持(东盟和南亚市场按1个展位1个人给予0.5万元支持,中东、非洲、东欧、拉美市场按1个展位1个人给予1万元支持)。
三、支持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本地特色产业企业参加相关境外专业型展会。市(州)组展应符合我省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开拓新兴市场,原则上每个展会组织参展企业数不得少于5家。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组展的计划和备案申报工作,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省厅(贸发处)报送2014年度全年组展计划,于展会开展前1个月报送“市州自行组展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对市州自行组织的境外展会,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将给予参展企业部分展位费支持(新兴市场展会支持50%的展位费,非新兴市场展会支持30%的展位费),同时,市州应给予部分配套资金支持,各类资金支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展位费用支出。市州自行组展未按要求进行计划和备案申报并经省厅同意实施的,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将不给予支持。
四、鼓励企业自行参加我省鼓励类展会、市州组展展会外的境外展会。企业应做好自行参展的计划申报工作,于2014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报送2014年度全年参展计划。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将“企业自行参展计划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省商务厅(贸发处)。对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会的,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将给予部分展位费支持(新兴市场展会最高可支持50%的展位费,非新兴市场展会最高可支持30%的展位费,具体支持比例根据境外展资金规模情况确定。各类资金支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展位费用支出)。企业自行参展未按要求申报计划的,省外经贸发展资金将不给予支持。
五、境外展申报省外经贸发展资金的材料应于参展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省商务厅(贸发处),所需申报材料见附件4。鼓励类境外展览会的资金申报材料由承办单位统一报送,市州自行组展展会的资金申报材料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企业自行参加展会的资金申报材料由参展企业报送。对单个企业单个展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企业年度境外展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为提高境外展资金使用成效,省商务厅将加强对境外组展和参展情况的考核,凡参展效果不佳的展会,将不给予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度鼓励类境外展览会
2.市州自行组展情况备案表
3.企业自行参展计划申报汇总表
4.境外展资金申报材料目录及资金申报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