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7    浏览次数:2

市地勘局、有关地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勘查行为,维护矿产勘查秩序,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地方矿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结合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庆市地质勘查规划》的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探矿权管理和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优势矿产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勘查力度,促进资源加工产业发展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重庆矿产资源总体不丰富,必须珍惜和合理开发。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渝东北地区提速提档加快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40号)和《关于加快渝东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7]56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06〕152号),加大矿产勘查工作投入,提高地质勘查程度,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重庆市地质勘查规划》及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政策等规定和要求,天然气、铝土矿、锰矿、钡矿、锶矿、硅矿、镁矿、盐矿、煤炭、铁矿和地热等11种优势矿产资源,和渝东北大巴山钡矿成矿带;渝东北城口锰矿成矿带;渝西大足~合川锶矿成矿带;渝南南川~武隆铝、煤成矿带;渝东南黔江~彭水铝、煤成矿带;长江沿岸天然气、盐及石膏等能源非金属成矿带;渝中重庆~綦江地热水、矿泉水富集带;渝东南秀山锰、汞、铅锌、萤石、重晶石成矿带等区域的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由中央和市级矿产勘查专项资金,即国家出资投资开展。

  政府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一是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和矿物原料需求;二是上规模成片开展勘查,依据成果科学设置采矿权,提高采矿和资源加工企业门槛,使大矿能大开,通过勘查龙头,使开采加工一体化,引进有实力、有技术的加工企业,发展矿业经济;三是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矿产勘查规范要求,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依法规范设置探矿权。

  二、大力推进矿产勘查工作,支持区县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支持区县经济发展,除应由中央和市级矿产勘查专项资金投资以外的其他区域或矿种的勘查,市国土房管局还将采取与大中型矿产资源加工优势企业合作、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支持区县政府垫资推进等方式开展矿产勘查工作。

  (一)市国土房管局与政府引进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加工优势企业共同投资推进的矿产勘查项目,由双方共同委托勘查工作承担单位完成,探矿权由承担单位代表出资双方申请。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国有大中型企业共同组织实施。

  (二)市国土房管局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的矿产勘查项目,由双方共同委托勘查工作承担单位完成,探矿权由承担单位代表出资双方申请。由市国土房管局征求区县政府意见后组织实施。

  (三)在上述区域及方式以外,区县在有一定矿化线索、但有较大风险的区域垫资开展风险勘查的,市国土房管局将组织专家对区县提交的矿产勘查项目立项资料进行审查论证,给予专业指导。凡符合规定的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区县政府指定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我市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勘查工作。探矿权均委托承担勘查工作的地勘单位代位申报,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查审批勘查设计方案,检查阶段性工作和成果验收。

  三、坚持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良性机制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规定,所有矿产勘查工作结束并查明资源储量后,市国土房管局以“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出让工作在重庆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

  (一)国家出资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的,市国土房管局应科学合理的设置采矿权,以“招、拍、挂”方式有偿出让。

  (二)市国土房管局与大中型矿产资源加工优势企业合作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经“招、拍、挂”方式获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投资比例由投资双方共享。参与合作推进的矿产勘查工作的大中型矿产资源加工优势企业依法参与开发和加工。

  (三)市国土房管局与区县政府共同投资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招、拍、挂”方式获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按照投资比例由投资双方共享。

  (四)区县政府垫资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的,待市国土房管局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并收回采矿权价款后,返还区县政府垫资的资金。

  市国土房管局在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区县政府的意见,支持区县开发加工矿产资源,发展地方经济。各区县政府及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两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的足额征收,保证征收的经费按规定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形成矿产资源勘查促进开发,开发反哺勘查的良性循环机制。

  四、加强矿产勘查项目监管,提高矿产勘查成果质量

  市国土房管局将加快制定《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管理规定》,加强矿产勘查工作管理,建立严格的矿产勘查立项、审查、申报、招标(委托)、监管、验收、绩效评价制度,保证勘查质量和勘查结论的科学可靠。

  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加强项目监理,督促探矿权人按规定提交开工、结束施工等报告,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未按照勘查设计进行施工,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无证勘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违反《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地勘单位参与上述违法违规勘查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制止,并报市国土房管局,视情况处理直至吊销其勘查资质,切实维护勘查秩序。

  探矿权申请人获得探矿权后,应及时组织勘查单位编制矿产勘查设计,并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审查与备案,在开展勘查施工时,主动向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勘查施工情况,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勘查队伍要严格遵守矿产勘查的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在勘查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勘查设计的,应及时编制设计变更方案报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加强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和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市国土房管局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野外验收和勘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验收,形成的地质勘查原始资料及成果报告,应按规定汇交,并及时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