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文副主任在第七届文博会发布并解读《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八条措施》等文化产业新政策

发布日期:2014-10-30    浏览次数:5

  根据组委会安排,10月24日,在第七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文化产业投资论坛上,省发改委副主任叶飞文发布了近期我省新出台的《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八条措施》和《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叶飞文副主任表示,文化创意的精髓是创意和创造力,处于产业价值链中的高端环节,在相关产业注入文化创意元素将催生新型业态,为传统产业插上腾飞的翅膀,提高相关产业附加值,而产业之间跨界融合又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使制造转向智造、产品创新转向价值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他说,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新出台的文件篇幅不长但力度大、措施实,有用管用的内容较多,政策受益面大,能够实质性帮助文化创意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必将有力推动我省文化创意企业加快发展。

  《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八条措施》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从现有企业提升壮大、新办或新引进企业加快发展、改造发展集中区、金融支持、人才支撑、研发创新、市场需求、工作机制等8个方面,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措施一:支持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提升壮大。采取税收增量奖励办法。对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对工业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软件设计现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万元以下的,按新增额的7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50-100万元的,按新增额的60%予以奖励;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额的50%予以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专项奖励。

  措施二:扶持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可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8%的开办补助。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40%一次性给予12-18个月的租金补助;企业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30%-40%给予补助。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若开办当年对地方税收有贡献,按该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对新办或新引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企业开办后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

  措施三:鼓励老厂区老厂房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企业集中区。对利用存量房产资源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中区的,涉及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至2018年底实行“即征即奖”。

  对利用存量房产资源建设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集中区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入驻集中区、取得5年以上经营权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其经营权可申请抵押贷款。

  措施四:开展企业“助保贷”等金融支持。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纳入“万家小微企业成长贷”、“小微企业助保贷”等服务范围,在“微信贷”中设立“创意贷”。引导省再担保公司和各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基金为创意和设计企业融资提供直保、分保增信服务。

  措施五:强化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支撑。对高端紧缺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人才,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经认定为动漫企业、软件企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措施六: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研发及自主创新。对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根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创意和设计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在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领域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点,将文化创意内容纳入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措施七:扩大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市场需求。我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采购,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应首购、订购和优先购买我省文化创意产品。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措施八:建立健全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具体配套措施或行动计划,各设区市制定专项规划或行动计划。

  《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从明确支持重点、加大财税支持、强化金融服务、实施通关便利、深化闽台港澳侨文化贸易合作、完善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

  第一,明确支持重点。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制定并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外文化贸易的措施。

  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发展,制定并落实《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

  提升传统对外文化贸易水平,发展新兴对外文化贸易行业。支持开展福建省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活动。

  支持拓展贸易平台和渠道,支持申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支持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加快实施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示范重点工程,建设福州、厦门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第二,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力度,把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纳入省扶持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扶持范围。

  落实税收政策,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政策。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

  第三,强化金融服务。完善“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创新对外文化贸易信贷产品,支持开展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联保联贷等信贷服务。

  加强重点文化出口地区的金融服务,积极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文化企业发行金融创新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

  加强对外文化贸易保险产品开发,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

  第四,实施通关便利。建立健全对外文化贸易“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文化企业进出口货物接单、征税、验放和出口收汇核销证明联签发手续,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提供“一站式”服务。

  简化对外文化贸易进出口通关手续,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

  创新海关对文化企业的管理模式,提高通关速度。

  第五,深化闽台港澳侨文化贸易合作。制定和实施闽台文化贸易合作方案,深化闽台文化贸易合作发展。

  建立健全闽港澳交流合作机制,提升闽港澳文化贸易交流合作水平。

  积极发挥华侨华人在文化贸易的作用。

  第六,完善服务保障。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推行审验程序一站式服务和网上服务。

  加强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商标培育和保护,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

  推动文化出口企业建立相关行业组织,促进我省文化出口抱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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