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公告(第221号)

发布日期:2016-03-01    浏览次数:1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二一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原由省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初审”自2016年2月3日起取消。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作出决定。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简化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程序,优化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局政府网站上公布《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告知专利代理机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做出符合审批条件、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作出审批决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和注册事项变更的审批过程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合伙人/股东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合伙人/股东离退休证件”、“办公场所证明”、“工作设施证明”等证明文件和全部纸质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按照以下要求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sipo.gov.cn)提出申请:

 

  一、在线填写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上传由合伙人或者股东签字的合伙协议书或者公司章程电子件;

 

  三、上传经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电子件,承诺了解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此外,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应当上传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人律师执业证的电子件。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25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