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0-31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于2006年6月15日正式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引导和支持我市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积极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险的重要作用日趋显现。重庆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保险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逐步成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十五”期间,我市保险业上缴税收总额累计达5亿多元,支付各类赔款和给付达74亿元,累计承担财产保险保障金额2.5万亿元,累计为3000多万人次提供人身保险保障,提供了3万多个就业岗位。目前,我市已初步形成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并存、中资与外资公司共同发展、国有控股、股份制、政策性等多种形式互为补充的保险市场格局,在西部地区保持领先水平。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我市三步走战略第二步目标的关键时期,保险业的功能和作用将进一步显现。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风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二、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证,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我市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为加快实现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的现代保险业。在发展速度、质量、效益、规范和诚信建设等方面保持西部地区领先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建立一支行业领先的高素质保险人才队伍;不断探索西部地区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保持后劲足、效益优、环境好、监管强的良好发展态势,不断增强整体规模、综合实力、聚集能力和辐射功能,为我市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积极探索推进农业保险,构建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模式

  加大扶持力度,切实支持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各级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新机制。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不断完善我市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鼓励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引导、支持保险机构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探索将保险机制引入农村扶贫救灾体系,建立风险共担的扶贫救灾机制。立足我市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基本市情,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民基本生活水平、提高灾后恢复再生产能力和农业防灾减灾方面的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多层次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引导保险机构不断扩大种植业、养殖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范围,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支持设立农业保险公司,逐步形成多种市场主体共同经营农业保险的良好局面。

  (二)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适应国家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逐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机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鼓励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不断提高员工保障水平。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稳步扩大覆盖面,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养老、医疗、工伤意外保险制度。

  按照医疗制度改革要求,鼓励建立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参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业务,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引导、支持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新机制,促进健康保险规范有序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积极发展健康和意外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并逐步推广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计划,切实解决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大力巩固和发展建筑、矿山、交通等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积极推动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平安保险、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规范开展,不断扩大覆盖面和保障程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工伤保险。把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纳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探索开展失地农民补充医疗保险和外来劳务人员、流动人员综合保险业务。开展低保人群重大疾病救助保险试点。

  (三)努力加快责任保险发展,服务“平安重庆”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公共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将保险纳入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安全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减少各种风险事故发生。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建设全市机动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理赔机制。大力推动保险业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参与和服务“平安重庆”建设。

  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业务,有效化解矛盾,转移经营风险,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开展,促进消防安全管理。推动煤炭开采等行业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并逐步在高危行业、高风险行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的方法。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推动校方责任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四)以创新促发展,努力推动保险业服务我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建设

  培育改革创新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保险创新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在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产品服务、销售渠道等方面开展创新,开发适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需要的各类保险产品,努力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保险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购买力,加大保险业对我市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建设的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大城市带动大农村、三峡库区繁荣稳定及重庆直辖的优势。

  配合我市老工业基地改造、支柱产业发展和长江上游交通、通信枢纽建设,积极推进重大建设和工业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大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发展适合汽摩产业、装备制造业、能源化工等行业的保险,稳步开展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探索开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软件开发等高科技保险,提升高新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探索开发物流综合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投资收益保险、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融资保险等各类新型保险,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投资和消费增长。

  将三峡库区作为保险创新的重要阵地,加快发展三峡库区保险业,引导保险主动服务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发展三峡库区合作保险机构。积极发展适合三峡库区实际的商业保险新模式,促进三峡库区移民安稳致富。完善三峡库区保险服务体系,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促进解决移民就业,保障三峡库区繁荣稳定。

  围绕建设长江上游金融中心的目标,大力发展保险总部经济,逐步培育和形成我市在保险资金运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人才聚集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增强中心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功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设立在渝保险法人机构和区域总部,吸引更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来渝发展,鼓励保险企业在我市设立保险研发中心、资金运用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后台机构,支持开展再保险业务。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稳定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引导保险资金为我市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政策,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功能,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为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全方位政策保险保障。

  (五)加强保险行业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把优质服务贯穿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我市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的作用。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优质的专业服务。不断提高我市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保险交流,支持有条件企业与国外优秀保险公司合作,促进在渝中外资保险公司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将保险信用建设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中。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力度,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切实解决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宣传误导和“理赔难”等问题。

  加大保险人才引进力度,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投身保险业,推动保险专业人才市场的形成。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保险人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范发展保险营销员队伍,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六)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不断提高保险监管部门引导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规划统筹,改善发展环境。逐步规范我市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

  支持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生命线,不断完善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不断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建立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逐步建立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的监管防线,依法查处和有效消除保险市场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合法利益。

  (七)加强保险宣传和教育,努力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引导和教育作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加大保险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创新保险理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深入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保险教育,探索建立干部保险知识培训机制。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开展保险宣传进社区工作。创新保险进农村的载体和方式,完善农村保险市场宣传服务网络。通过切实有效的安排和工作,把保险理念传播给全体干部和城乡居民。

  四、完善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机制

  (一)统一认识。保险业改革发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切实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共同推进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

  (二)加强领导。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和领导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领导,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支持、联系和协调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通过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

  (三)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央和我市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开展工作。要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市政府金融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管,全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相互沟通和联系协调,健全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险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劳动保障、卫生、国资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农业、移民、扶贫、国土房管、民政等部门要大力推动保险业服务“三农”、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工作,支持引导保险业服务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安监、建设、交通、旅游、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服务“平安重庆”建设。法制部门要牵头研究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教育部门要推进落实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工作,支持通过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的开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工商等部门要支持、协助保险监管部门开展保险市场治理整顿规范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积极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到位。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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