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企业:
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实施工作需要,我部在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以及公式链接库,作为通用分类标准的补充,供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的企业使用。为使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更全面地反映保险和证券行业财务报告的需求,保证标准制定质量,现就《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文件请访问我部会计司网站(http://kjs.mof.gov.cn)下载。征求意见稿为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的电子文件包,可以使用XBRL软件查看。征求意见稿有2个说明文件,分别是《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元素清单》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起草说明》。
现就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我部会计司。请你单位重点对以下6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反馈意见,也可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任何内容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问题1:
保险业扩展部分和证券业扩展部分的适用范围是否恰当?保险业扩展部分和证券业扩展部分是否分别已包含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多数共性披露事项?元素定义是否恰当、准确?
问题2:
在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中,对于保险业和证券业可能相同的财务概念定义了相同的元素,这样的定义是否恰当、准确?
问题3:
对于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保险业扩展部分和证券业扩展部分是否能显著降低扩展量?对于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使用者,两个行业扩展部分是否能发挥降低扩展量的作用?
问题4:
对于金融工具明细类型的披露,通用分类标准通用部分主要采用非维度的建模方式,但考虑到不同行业的披露习惯和详尽程度上存在的差异,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在尽量与通用部分保持相同建模的情况下,对信用风险等表格中债券类型的建模方式进行调整,从而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的披露需求。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恰当?各单位对金融工具明细类型的建模方式是否有其他建议?
问题5:
征求意见稿中建议保险业扩展部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taxonomy/2015-03-31/cas/isa,命名空间前缀为:isa(insurance的缩写);建议证券业扩展部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taxonomy/2015-03-31/cas/scs,命名空间前缀为:scs(securities的缩写)。考虑到本次增设的行业扩展部分基于2015版通用分类标准(版本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制定的,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将命名空间的版本日期也选定为2015-03-31。以上命名空间和前缀是否恰当?
问题6:
公式链接库的架构是否合理?公式类型的设置是否恰当?公式的内容设置是否完整、恰当?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赵金光
联系电话:010-68552089
传 真:010-6855253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zhaojinguang@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征
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元素清单
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保险业和证券业扩展部分及公式链接库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