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6]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科技厅(局)、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促进绿色消费,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宣部 科技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质检总局 旅游局 国管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