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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部分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5    浏览次数:1

  财办文资〔2016〕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为加强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中央文化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现将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季报是企业季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季报管理既是中央文化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升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也是加强出资人财务监督管理,掌握企业资产、财务和生产经营状况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部分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统称各报送单位)逐步建立了季报监测机制,创新了编制方法,优化了工作流程,为管理部门和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有效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企业经营发展目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各报送单位应加强季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考核评价,不断提高季报报送的质量和效率。中央文化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季报工作,要把做好季报工作作为企业管理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季报分析、监控和考核等作用,认真研判形势,深化成果运用,将季报工作与经营决策、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内控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准确把握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应对措施,为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供决策支撑。财政部将对主管部门、中央文化企业报送的季报数据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季报分析等工作进行核查。

  三、各报送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不断完善中央文化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存货管理、应收账款和金融资产等管理,规范收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期间和方法,做好内部交易与往来事项的合并抵销等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对于涉及职工薪酬、生产经营等统计指标,企业财务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季报数据完整准确。

  四、报送内容和程序

  (一)报送范围。部分中央文化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及其各级子企业。企业季报填报范围应当与年度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一致,实施全级次报送。

  (二)报送内容。1。季报报表。包括利润及相关指标表、资产负债及相关指标表、生产经营指标表(见附件2、3)。企业母公司和所属各级子企业分别填报季报报表,同时母公司还应统一编制合并的季报报表。2。分析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运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见附件4)。

  (三)报送时间。各报送单位应于2016年4月、7月、10月和2017年1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季报报送财政部文资办。

  (四)报送程序。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季报直接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同时抄报主管部门。其他中央文化企业季报,逐级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

  (五)报送方式。各报送单位登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季度快报子系统进行报送。

  五、请有关主管部门、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于2016年3月20日前,将《2016年中央文化企业经济效益季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附件5)报送财政部文资办。

  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报表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余远方 010-68553752(传真)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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