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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委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次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2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附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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