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4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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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550号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云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

通   知

云阳府发〔2007〕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云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己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 民政  城乡医疗  救助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20日印发



云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本着从实际出发、分类施救、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事、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简便可行的原则;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五)部门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条 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首先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将上年年底农村救助对象人数花名报县财政局,抄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抚养人)”人员,需药物维持院外治疗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的老人,经本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由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每人每年再资助100元门诊医疗救助金,并发给本人《云阳县城乡困难人口门诊医疗救助证》,此项工作每年10月开始申报,12月10日前审批结束,县民政局将审批花名报县财政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住院治疗实行医院现场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需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先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比例进行补偿,医药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含1000元)的,自付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金中给予全额资助,医药总费用在1000以上的部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再对救助对象自付部分按20%比例给予救助;对于自付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经本人申请、乡镇民政办审查,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给予不超过每人每年救助金总额5000元的救助;五保对象住院治疗的自付部分,由乡镇民政办审查,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给予全额救助。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己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0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及其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在住院治疗三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和乡镇审核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书、医药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给予不超过20%的救助;5000---10000元的,给予不超过30%的救助;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40%的救助。但临时救助金最高额不超过5000元。对家庭特别困难、医疗费用花费特别巨大的,可给予10000元的医疗救助。

每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控制在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20%以内。

第五条  救助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控制医疗费用。

第六条 医疗救助报账程序

(一)门诊救助报账程序

救助对象凭相关救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日常医疗救助登记表》,月末凭此表及医药发票报乡镇民政办审签后,再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住院救助报账程序

救助对象凭相关救助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填写《医疗救助住院补偿表》,民政救助部分由医疗机构全额垫付,月末根据《医疗救助住院补偿表》填写《云阳县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汇总申报表》,并附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医疗救助证件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需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鲜章)等证明材料,报乡镇民政办审签后,再报县合管办审查,汇总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七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基金来源为:

1.中央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3.县留存的福彩公益金提取不低于10%的医疗救助资金;;

4.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5. 县慈善捐赠提取10%;

6. 其他资金。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账,用于支付临时医疗救助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立登记台帐;医疗机构设立日常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台帐。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

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财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由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拨付医疗机构。临时救助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的全年医疗救助金总额的20%提出计划,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县民政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临时救助专户组织发放。

第八条  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县慈善会每年要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向县慈善会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第九条  监督管理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救助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工作要求

成立云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民政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县慈善会、卫生局、县合管办、医保局、县残联、审计局、物价局、药监局为成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内,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民政医疗救助日常事务工作。

(一)落实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

县民政局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县卫生局、县合管办、各定点医院要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好对救助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县财政局要积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监管,把救助资金真正落实到救助对象身上。

(三)健全制度,严肃纪律,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稳步推进。

各镇乡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要接受审计及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医疗救助管理及服务机构,要严肃工作纪律,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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