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11    浏览次数:1

  为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2014年8月,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近年来,我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科技创新在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2013年,全省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达2.42%,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7.5%,江苏区域创新能力已连续五年全国第一。现在全省财政科技投入超过300亿元,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就达3000多项,这些项目的实施,对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主体地位,集聚创新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科技计划管理中出现的一些失信行为,有的还相当严重,如有的项目负责人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有的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甚至存在挪用省拨经费、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科研不端行为,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201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中有关加强科研信用管理的精神及省政府有关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科技计划管理实际,省科技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

  问:科技项目信用管理的重点是什么?对于失信行为的主要处罚是什么?

  答:科技信用管理包含科技计划管理的全过程,重点突出评审、立项、预算、验收等重点环节,也是失信行为多发、高发领域,制定了严格的信用审查制度,并把相关主体在这些环节中的信用状况作为科技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项目申报环节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分别出具信用承诺。在立项评审前建立严格的形式审查机制,进行各计划内和计划间查重,杜绝一题多报和重复申报。2014年,我们还委托省信用办对申报2014年省科技计划项目的3452家企业进行社会信用情况审查,将三年来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偷税、违反相关环保管理规定、价格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列为信用审查不通过企业,取消2014年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参评资格。在项目实施和验收等其他环节,我们也即时记录各种不良信用情况,并纳入信用数据库。

  对于失信行为,依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理。对于一般失信的,比如未按规定报批即自行调整项目合同等,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等处理,并对项目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和通报批评,责令加强整改。对于较重失信的,比如经费使用违规造成重大损失、项目被强制中止或撤销等,对企业或科研机构予以撤销项目立项或强制中止项目,收回省拨经费,并取消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比如虚报财务资料、伪造项目账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谎报重大事项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将记入信用“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问:信用管理的对象是什么?

  答:信用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和参与者,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还包括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对信用管理对象实施“奖优罚劣”激励导向,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良好的,予以必要的鼓励,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失信成本,使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愿失信。

  问:对推进全省科技系统的信用管理有什么考虑?

  答:目前省级层面上,已经建立了科技信用管理制度。2013年8月印发了《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信用管理的对象、内容、依据、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等,建立了信用数据库,对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人进行信用审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要求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建立科技信用数据库,并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从而实现在全省科技系统中对失信行为的联动监管。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