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12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4〕82号,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提出了指导意见和推进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推进种业强省建设,现就贯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意见》学习宣传工作

  良种是农业的“芯片”。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本地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种子管理机构等涉种部门认真学习,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推进体制改革、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意义。要通过多渠道、多方式积极开展宣传,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种业体制改革的良好氛围,开创现代种业发展新局面,推动全省种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全力推进《意见》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现代种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推进措施,为我省现代种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各地要围绕全省种业体制改革目标,结合本地种子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意见》各项措施贯彻落实。

  (一)加快培育市场竞争主体。种子企业既是品种创新、新品种示范推广主体,也是农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企业“弱、小、散”,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种子质量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各地要把培育骨干种子企业作为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加强新品种示范推广能力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不规范种子企业清理力度,加强对弱、小种子企业的引导,大力推进区域内种子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进有实力的种子企业,支持种子企业建立稳定的现代化种子生产基地,禁止地方保护主义,尽快建立良种推广和种子售后服务主渠道。

  (二)突出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秩序,是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种子管理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种子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品种鉴定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种子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和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严肃查处制售假劣种子种苗案件,严厉打击侵犯品种权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品种布局规划管理。坚持以服务农业生产为导向,全面加强县级品种布局规划研究,强化本地区品种应用面积调查统计,准确把握品种应用趋势,优化品种布局。对生产上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科研、教学和种子企业反馈,引导、支持产学研协作攻关,推动新品种选育和大面积生产密切结合。坚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品种退出制度,发挥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在品种推荐和品种退出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应用品种综合性状和种植风险评估制度,对不适宜或存在生产隐患品种坚决退出。

  (四)重视种业人才引进培养。切实加强种业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省和地方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帮助企业引进种业人才,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校联合建立博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实践基地。加大种子管理、生产经营等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重点培养新品种试验示范、质量检验、种性鉴定、生产加工等业务骨干,为种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

  三、积极协调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科技、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种子科研、管理和推广的投入,确保各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积极推动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未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编制的县(市、区)要加大协调力度,尽早落实到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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