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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4-11-14    浏览次数:3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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