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1    浏览次数:1

  国知发办字〔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厅(局),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林业厅(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新闻办,科协:

  为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结合庆祝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基本要求,把握舆论导向,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大进展和工作成就,突出反映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于创新驱动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大力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活动时间

  2016年4月20日至26日

  三、活动主题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四、宣传重点

  (一)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完善和发展的不平凡历程、成就和经验,着重宣传“十二五”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十三五”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国办发〔2014〕64号)的情况。

  (二)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着重宣传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法律法规、打击侵权假冒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突出成果,发布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树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良好国际形象。

  (三)宣传我国在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方面出台的政策和举措,挖掘报道在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质量、价值和效益。

  (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着重宣传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业知识,把宣传普及提升到传播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理念的知识产权文化层面,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五、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活动安排,结合实际,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企业、青少年等群体,通过举办启动仪式、新闻发布、宣讲、咨询、展览等形式组织开展好宣传活动,既要发挥传统媒体优势,提高活动影响力,又要利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兴媒体特点,扩大覆盖面,提高参与度。举办宣传周活动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注重活动内容、杜绝形式主义、厉行勤俭节约;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宣传实效,形成全国集中开展宣传周活动的态势,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2016年3月8日

  联系人:办公室 杨 非

  电 话:010—62084505

  附件: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知识产权局

  成员单位: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部

  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

  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版权局)、林业局

  国务院法制办

  中国科协

  组委会在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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