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3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化解我市产能过剩矛盾,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五大功能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国发〔2013〕41号文件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按照“尊重规律、分业施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的总原则,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严格控制增量,优化调整存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通过“市场开拓消化一批、走出去转移一批、兼并重组整合一批、提高准入标准淘汰一批”等措施,化解过剩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先进产能相结合,不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2年目标: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产能过剩问题基本缓解,产能利用率显著提升。到2015年,船舶行业产能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产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企业环保、能耗指标基本达标。

  5年目标: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长效机制不断完善,产能规模基本合理,发展质量明显改善。到2018年,五大行业产能利用率均提高到85%以上,产业结构趋于合理,环保、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行业市场准入标准。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结合产能过剩现状,严格执行行业环保、能耗、工艺装备等标准要求,提高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到2018年,对达不到行业环保、能耗、工艺与装备标准的企业实施关闭或淘汰。

  1.钢铁行业。

  (1)环保标准。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kg、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无组织排放浓度不超过8.0mg/m3(有厂房生产车间)和5.0mg/m3(无完整厂房车间)(《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企业废水悬浮物不超过30mg/L、石油类不超过3mg/L、COD不超过50mg/L(《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

  (2)能耗标准。焦化工序能耗不超过155kgce/t;烧结工序能耗不超过56kgce/t;高炉工序能耗不超过446kgce/t;普钢电炉工序能耗不超过92kgce/t;特钢电炉工序能耗不超过171kgce/t;新水消耗不超过4.1m3/t;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3)工艺与装备。高炉有效容积达到400m3以上,铁合金、铸铁管生产用高炉达到200m3以上,锰铁高炉达到100m3以上;转炉公称容量30t以上,电炉公称容量30t以上(变压器容量15000kVA以上),高合金钢电炉公称容量10t以上(变压器容量5000kVA以上);球团竖炉8m2及以上,烧结机有效烧结面积90m2及以上;常规机焦炉炭化室高度4.3m(捣固焦炉3.8m)及以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水泥行业。

  (1)环保标准。主城区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150mg/m3,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2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15mg/m3;影响区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200mg/m3,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3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30mg/m3;其他区域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200mg/m3,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55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50mg/m3(《重庆市大气排放综合标准》DB50/418―2012)。

  (2)能耗标准。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小于或等于112kgce/t,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小于或等于64kwh/t,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小于或等于120kgce/t,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小于或等于90kwh/t,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小于或等于92kgce/t(《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

  (3)工艺与装备。采用先进的矿山安全爆破和均化开采、原料预均化、生料均化技术和设施;采用立磨、辊压机、高效选粉机等先进节能环保粉磨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节能降耗的窑炉、预热器、分解炉、篦冷机等煅烧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先进的破碎、冷却、输送、计量及烘干技术和装备;采用先进、高效及可靠的环保技术和装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生产监视控制和管理控制系统。

  3.电解铝行业。

  (1)环保标准。氟排放量低于0.6kg/t铝(《铝行业规范条件》),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0.5mg/m3,氟化物排放量低于0.02mg/m3,总悬浮颗粒物排放量低于1.0mg/m3(《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2)能耗标准。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低于12750kw?h/t,铝锭综合交流电耗低于13200kw?h/t,电流效率原则上不应低于93%;氧化铝单耗原则上应低于1920kg/t,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原则上低于18kg/t,炭阳极净耗低于410kg/t,新水消耗低于3t/t(《铝行业规范条件》)。

  (3)工艺与装备。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的烟气脱硫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铝行业规范条件》)。

  4.平板玻璃行业。

  (1)环保标准。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400mg/m3,氮氧化合物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700mg/m3,烟尘排放浓度小于或等于50mg/m3(《重庆市大气排放综合标准》DB50/418―2012)。

  (2)能耗标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小于或等于18.5kgce/重量箱,熔窑热耗限额限定值小于或等于7100kJ/kg(《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08)。

  (3)工艺与设备。所用硅质原料采用粉料进厂和建有大型硅质原料均化库;采用高精度电子称量系统(静态精度1/2000,动态精度1/1000);采用优质配合料混合设备和加水、加气过程的自动检测与控制;采用节能新技术,并实施熔窑全保温,确保合理燃烧,节能降耗,提高热效率。

  5.船舶行业。

  (1)环保标准。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粉尘、噪声等的处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土资源部《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2)能耗标准。企业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3)工艺和装备。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应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工业和信息化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二)强化项目管理。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二是分类处理违规在建项目。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置换原则的基础上,经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和补办相关手续;对隐瞒不报的在建违规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停建项目的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

  三是清理整顿违规建成产能。对产能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对先进产能项目,抓紧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补办相关手续;对工艺设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充分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和退出过剩行业。在提前一年完成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将淘汰落后产能与化解产能过剩结合起来,通过提高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条件、制定产能过剩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落实等量置换方案、建立健全有关落后产能退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着力化解过剩产能。

  1.钢铁行业。全面关停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叠轧薄板轧机、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普通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单机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的在线热处理带肋钢筋生产装备、生产预应力钢线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锻烧石灰土窑,以及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水泥行业。2015年年底前淘汰全市的机立窑生产线,2016年年底前全面关闭主城的水泥生产线。

  3.电解铝行业。淘汰160KA以下电解铝生产线,禁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4.平板玻璃行业。到2015年年底,基本淘汰平拉和格法玻璃生产线,引导熔窑规模在500T/D以下且不满足平板玻璃准入条件的小浮法玻璃生产线有序退出。

  5.船舶行业。对我市船舶建造企业按照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开展生产能力评估,对达到三级Ⅰ类及以上生产能力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告管理,规范船舶建造行为。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船舶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2年及以上无生产订单、无生产场地、无岸线的船舶生产企业实施关闭淘汰。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本地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市内生产企业的产品。加快推进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深入推进建材下乡,扩大水泥、钢铁、玻璃等产品的销售渠道。到2018年,我市水泥产业对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本地供应率达到90%以上,钢铁产品本地销售率达到50%以上,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60%以上。

  巩固我市优势钢材产品市场,进一步拓展本地市场,扩大热轧高强钢筋、管材、建筑用高强板型材和特殊钢等产品生产规模。抓住国家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三峡过闸船舶标准化改造、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加强行政执法船舶配置等机遇,加大对长江上游、乌江、嘉陵江等支流的市场开发力度。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国门,搭建贸易投资平台和对外投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资源整合和价值链整合,拓展发展空间。支持重庆铝土矿勘探和开发,加速自有铝土矿山建设,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国内外资源丰富地区就地提高铝产业资源保障度。推进钢质船舶生产企业转产游艇,利用长江水运通道、渝新欧铁路通道,积极开拓沿江、沿海及海外游艇市场。

  (五)加快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减少落后企业与困难企业数量,培育壮大优势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效益。鼓励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施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造和整体上市。到2018年,我市钢铁冶炼企业数量保持在10家(特殊钢、铸造业除外);水泥企业数量减少到50家,比2013年减少25家;大型水泥企业(集团)集中度达到60%;电解铝企业数量保持在5家;平板玻璃企业数量减少到5家,比2013年减少2家;船舶企业数量减少到60家,比2013年减少48家。

  (六)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围绕我市五大功能区建设,制定完善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在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严控总量的前提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一是支持大型钢铁企业通过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针对汽车、家电、电子、装备、军工等行业,开发档次高、质量好、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二是鼓励水泥企业发展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满足桥梁、港口、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新产品,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引导企业通过低温余热发电、脱硫、脱硝和水泥窑炉处置生活垃圾等方式,加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三是鼓励引导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合金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企业通过铝电联营、铝液直供、异性阴极槽等新工艺的应用,降低电解铝能耗、损耗,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行业竞争力。加强高附加值铝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发展军工、航空航天、电子信息、家电、交通运输行业用铝材料、高档装饰铝材等。

  四是鼓励玻璃行业集群发展,打造玻璃产业园,引导玻璃深加工企业集中布局。支持发展电子工业用超薄玻璃(厚度为1.3mm以下)、太阳能产业用超白玻璃(折合5mm厚度可见光透射率>90%)、节能建筑用在线低辐射(Low―E)玻璃等优质浮法生产线。

  五是推进游艇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支持船舶建造企业有关液化天然气(LNG)船、液化石油气(LPG)船、不锈钢化学品船、豪华旅游船、新能源船舶等高技术船舶的研发。

  (七)强化产业政策引导。

  一是要加强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审查。抓住国家赋予我市产业转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认定试点工作机遇,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方向和我市五大功能区产业布局的先进产能,以及产能过剩行业的改造提升项目,在财税、金融、土地、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是加强我市产能过剩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制定我市五大功能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化政策引导。

  三是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对我市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进行清理整顿,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

  四是制定高于国家要求的能耗、污染排放标准,对我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能耗、电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财政收取的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资金,由市政府用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八)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部门对项目事中和事后的协管。对产能过剩行业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对纳入监测的57种工业产品,产能利用率低于80%的,列入产能相对过剩行业实施预警;产能利用率低于75%的,列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预警。及时将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定期发布产能过剩行业产品市场供求及相关政策信息,引导和调节市场供求。发挥好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理顺资源、要素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完善差别化价格政策,提高产业准入的能耗、物耗、水耗和生态环保标准,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倒逼超标产能退出、节能减排达标和自然环境改善。积极探索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环保补偿责任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我市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工作体系,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具体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外经贸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化解属地范围内过剩产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专门的工作体系,落实专人负责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要严格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审批,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做好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的清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要进一步加强供地用地管理,把好土地关;市环保局要继续强化环境监管,管好环保门槛;市人力社保局要指导地方制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职工安置政策和方案;金融监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信贷管理,用好信贷闸门;市质监局要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配套文件,完善配套政策,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三)落实有关政策。

  市级财政要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整合淘汰落后产能等现有资金,加快建立市、区县两级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对主动化解过剩产能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落实对兼并重组、资源综合利用、转移产能出口设备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金融有保有控政策,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产能、市场开拓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并购贷款利率和期限。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清理整顿产能过剩行业优惠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实行电价优惠和电费补贴,对高耗能行业及能耗、电耗、水耗达不到行业标准的产能,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贯彻落实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脱困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3〕52号)等有关政策措施。

  (四)强化监督检查。

  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和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责任延伸制度。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实绩考核。及时公开化解产能过剩工作进展情况,发挥好媒体引导作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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