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2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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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599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巫溪府办发〔2009〕244号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巫溪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巫溪府办发〔2008〕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巫溪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县民政部门对全县低保、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巫溪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建制镇常住城镇户口且满2年以上;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领养关系;

(五)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优抚对象、在部队立功受奖人员及遗属等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六)申请家庭没有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八)符合巫溪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它标准。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提交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家庭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出具)、家庭住房证明(居住地建制镇人民政府出具),以及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片区国土所对申请家庭提供的原件按照本办法的第四条进行审核。初步确认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申请人填写《巫溪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审批表》。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户籍人口数(以户口簿上记载的人口数为准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居住地和户籍地详细地址、是否享受低保或困难求助、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住房状况。公示时间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政府负责人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一并送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建制镇人民政府须调查核实情况,并将调查情况书面通知举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群众举报,需在公示期内向当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举报方式为纸质信件;可以采取电子信箱方式举报,但举报人需提供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纸质件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送达,举报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举报,举报时间以邮戳时间为准。

 (三)复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审核小组, 7个工作日内对建制镇人民政府提交《初审意见》及配套材料予以审核。复审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相关资料退回相关建制镇政府,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  经复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应在申请户籍所在地、县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同时公示)。

申请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15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相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对已登记的、申请租赁补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相关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告之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经审核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取消登记。

第八条  已核准给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巫溪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等。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实际住房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协议后,报县房地产管理所备案;申请人将《住房租赁合同》及县房地产管理所核发的《租赁备案证》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九条  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须履行合同约定。

经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申请人可向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以其它方式的住房保障。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保障。

第十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十一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在发放租赁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季度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按期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含一年)超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县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或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拖欠差价租金(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民政部门取消低收入资格的;

(八)未将廉租住房补贴用于租赁房屋的;

(九)已购、自建房屋的;

(十)其他应退出住房保障资格的。

第十四条 对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同时,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停发租赁住房补贴、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对拒不退还租赁房屋、补交相应租金的,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一经查实,2年内不给予住房保障;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登记;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第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一经查实,依法相应纪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社会保障  住房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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