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总体质量和水平,创建一批服务业优质品牌,积极培育和壮大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打造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规模、盈利能力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管理、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有创新机制和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好,能对服务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扶持、管理、政策落实工作。服务业龙头企业实行年度滚动管理。
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龙头企业评审、扶持、管理、政策落实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 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初审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全省同行业前五名;
(三)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四)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书或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
(四)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六)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报企业优先考虑:
(一)有等级设定的行业,在同行业等级评定中位于前列的;
(二)企业银行资信等级A级以上,近三年纳税额增长较快的;
(三)已实施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能推动服务业标准的制定与修定、宣传贯彻实施的。
(四)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或被评为全国千户百强等称号企业。
第七条 企业根据自身在全省服务行业发展水平,自愿向所在地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筛选后形成推荐意见,正式行文上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根据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吸纳就业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每年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组织专家评选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并发文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各地、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条 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入我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库,享受省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有关部门在备案、核准、审批等方面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优先支持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优先考虑。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各部门对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优先推荐该类企业申报国家相关扶持项目;优先推荐该类企业列入国家、省级服务业改革试点企业,争取相应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品牌建设优先列入全省年度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计划,优先给予其创牌工作辅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业龙头企业联系制度,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加强对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监测分析研究企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通过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按年度组织复核认定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实现能进能退,复核认定结果对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三)在申报及复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扶持办法》(赣服领字[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