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4-11-20    浏览次数:1

  按:重庆市政府制定出台了《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14〕284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各级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今年在浙江某市的居民楼发生垮塌事件后,房屋使用安全引发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在我市实际工作中,面临重庆特殊地质地貌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较高要求、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据不足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出台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检测、隐患治理和白蚁防治管理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对于因建筑施工、消防等导致的房屋安全问题,适用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

  三、热点问题

  (一)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有三方面责任,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政府的“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办法》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明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经营管理人等实际使用人或者代为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且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使用房屋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五种禁止情形:一是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重要围护结构构件;二是占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房屋使用安全;三是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四是超过技术标准或者规范规定,在房屋楼面、阳台、露台、屋顶、走道等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增大房屋荷载;五是其他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安全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是对房屋结构安全状况和使用状况进行的鉴别、评定,目的是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房屋安全检测是为房屋安全鉴定提供科学、可靠、有效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是作出房屋安全鉴定的依据。《办法》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是达到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二是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化学腐蚀、车辆碰撞以及房屋周边施工、生产等不利因素影响房屋安全的;三是出现房屋使用安全异常迹象的。但是,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委托鉴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其委托鉴定。根据危险房屋鉴定行业标准规定,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房屋结构构件安全性能或质量检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建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三)关于白蚁防治

  白蚁不仅对于土木建筑具有极强的危害,对于钢筋混凝土建筑同样也有很大危害,因此,白蚁防治是房屋使用安全重要组成部分,且我市属于白蚁危害地区,尤其应当加强白蚁防治工作。由于白蚁防治的最佳时间节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时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必须在项目销售场所将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向购房人进行公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也应当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四、咨询途径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技处,电话:63651003。

  五、规章查询途径

  重庆政府法制信息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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