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4    浏览次数:2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拟制发的《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163.com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4112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属文化企业、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  月  日

 

 

   

  

  附件:

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属文化企业和相关文化单位实施文化产业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以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周期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体现公共财政属性,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二)支持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等环境、条件建设,构建现代文化产业市场体系;

  (三)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文化单位低价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刺激、培育文化市场消费;

  (四)对社会效益明显的优秀文化产品进行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创作、生产优秀文化产品;

  (五)对能够有效促进所在行业整体发展或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根据其外部经济性给予适当支持;

  (六)公共财政应当支持且有利于促进文化产业整体发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应当适应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列入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

  (二)以内容创意生产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骨干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项目;

  (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五)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文化产业“走出去”项目;

  (六)文化产业内容创新、科技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七)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有效对接的项目;

  (八)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传统文化内涵的文化产业项目;

  (九)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管理,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省属文化企业和直接负责实施文化产业项目的省级有关部门、文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人)。

  省属文化企业指省政府出资的国有文化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体包括省属国有文化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含相对控股)的国有文化企业。

  申报专项资金的省级有关部门和文化事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对具备条件的省属文化企业(或文化产业项目)也可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且已投入资金开始实施,项目实际投资占计划总投资比例(或项目形象进度完成比例)一般不低于10%。尚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未最终立项或虽已立项但目前尚未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申报项目应已落实银行贷款,且处于利息支付期。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申报项目应已落实项目保险,且处于保费支付期。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与部门预算编报时间相衔接。省财政厅每年制定公布《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831日前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自筹资金安排落实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省级有关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属文化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管理的省属文化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等工作,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并按规定公开公示项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预算下达和调整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于省人代会批准省级财政预算后一个月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时发生以下情形,应当按规定程序调整专项资金预算。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项目实施滞缓、超出计划完成时限两年以上的,应当取消或停止项目预算执行,经清算后相应收回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可控制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无法继续实施的,应当取消或停止项目预算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可在未使用专项资金额度内提出新的项目申请,按原程序报经批准后,重新确定专项资金预算。

  (三)因客观环境、市场条件变化导致项目建设投资需作大幅压缩或项目建设内容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预算申请,按原程序报经批准后,重新确定专项资金预算。

  调整专项资金预算按原程序申请,由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内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为期3年的跟踪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630日前将项目上年度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上报格式规范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凡不按要求上报绩效评价情况或组织实施不力、项目绩效较差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请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报送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回或相应扣减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20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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