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6    浏览次数:5

  豫财企〔2012〕11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级企业:

  现将《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煤炭工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碳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建〔2005〕65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建[2006]59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办企〔2007〕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下载.pdf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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