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6    浏览次数:1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2013―2015年)》已经2014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2013―2015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国管局等五部委《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以及《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精神,按照2013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的原则。

  二、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在市科委,实行工作例会制度。

  三、推广目标

  2013―2015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3000辆;在有限补贴资金情况下,尽量增加推广数量。

  四、新能源汽车支持方式

  在我市上牌运行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可享受地方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在我市上牌运行、但未进入国家公告目录的进口新能源汽车,经认定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地方财政补贴。

  对认定的3000辆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给予新能源客车补贴16万元/辆,其他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1给予补贴,总计2.67亿元。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订相应的补贴实施细则并落实财政补贴,每季度清算一次。

  (二)优惠政策。

序号 优惠政策        
1 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 减免增值税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3 减征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 依据载货汽车限行管理规定,对从事邮政、快递运输行业的新能源车辆优先核发相应货车通行证。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方式

  2013―2015年期间,全市计划建设综合充电站5座、快速充电站(桩)11座、慢充充电桩275个,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换电设施建设领域。市财政对在我市建成并经认定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市级财政补贴总计1500万元,分2014年、2015年两年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订补贴实施细则并落实市级财政补贴,每季度清算一次。

  六、责任分工

  对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单位进行责任分工并纳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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