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将于2016年5月1日施行。为做好新旧办法衔接,根据第80号令第三条“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规定,我们统一设计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印制和管理工作,现将证书印制和填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证书印制材料及技术要求
(一)纸张:采用250克白卡纸,证书尺寸297mmx210mm。
(二)字体:证书名称“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52P,电化铝平烫硬印字;“许可证书编号”和“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采用14P汉仪中黑简体;正文及“发证机关、年、月、日”采用汉仪楷体简体22P;“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印制”采用汉仪中宋简体13P;“涂改无效”采用汉仪书宋二简12P;无色荧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采用汉仪中黑简体36P。
(三)防伪技术
1.四周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多层纽索线边框,边框四角有手工绘制卷叶花。边框外边缘横宽280mm,纵长193.5mm,内边缘横宽242mm,纵长155mm。
2.沿边框内圈使用微缩文字防伪,文字内容为“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汉语拼音大写首字母,即“DLJZXKZS”,文字使用10倍放大镜观察时清晰无断线。
3.使用四方连续卷草纹制作防伪浮雕底纹,使用专色油墨印刷。
4.中央设计多层组合团花,使用专色油墨印刷。团花横宽104mm,纵长64mm,在证书中央居中放置。
5.使用无色荧光绿油墨印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下呈现绿色荧光。
6.使用无色荧光防涂改油墨印刷“涂改无效”字样。文字在自然光下不可见,在紫外光照射下呈现蓝色荧光文字;使用化学溶剂涂抹该位置时,被涂抹处即会出现褐色“涂改无效”字样。
7.左下方烫印具有防伪功能的全息标签。
(四)二维码
证书左下方使用可变式二维码技术,印制采取可变式数据数码喷印,由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印制年份、印制批次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编码规则为:第1-2位是按照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编号;第3-6位是证书印制年份;第7-10位是证书印制批次;第11-18位是证书印制顺序号,印刷时自动顺序生成。如北京市2016年印制第一批第一份证书二维码编码为:112016000100000001。
每个证书的二维码是该证书的数码识别码,不得重复编号,并在证书印制时一并生成。
二、关于证书的填写要求
(一)“许可证书编号”栏:由DLJZ(即代理记账的首字母大写)、行政区划代码、发证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共18位。第1-4位是DLJZ,第5-10位是行政区划代码,第11-14位是发证年份,第15-18位是发证顺序号。如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16年发放的第一张新版证书编号应为:DLJZ11010220160001。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记载其营业执照号。
(三)“机构名称”栏:记载取得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全称。
(四)“发证机关”栏:记载发放证书的发证机关名称,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五)“年、月、日”栏:记载代理记账机构取得证书的时间。
三、关于证书的管理要求
(一)为规范证书样式,方便证书的使用和认定,证书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发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随意变更证书样式。
(二)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及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予以确定,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时间最晚不得晚于2017年6月30日。
(三)新版证书样式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旧版证书样式自2017年7月1日起作废。
附件: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