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来源:关税司
4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共同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清单有关情况,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一周以来舆论关切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 两批清单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为避免工业原材料等商品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进境,同时便于日常征管操作,政策实行清单管理。清单范围是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情况,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汇总公布。清单中明确了商品涉及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这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4月7日发布的第一批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3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对清单中有关商品的备注进行了说明,明确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同时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行了解释。
4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濒管办等13个部门共同公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第二批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是相关主管部门在4月7日公布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有利于电商企业平稳过渡的角度研究制定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进行了说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有关商品备注的说明)质检总局也将对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进行解释(见质检总局网站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网页)。
两批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发展。
- “新政”对跨境电子商务长期健康发展是利好
有媒体称,税收“新政”重击之下,跨境电商或“急刹车”。对此,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出台正是为了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发展。
在“新政”出台前,由于商品通过快件、邮件渠道进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行邮税针对的是非贸易属性的进境物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具有贸易属性,能否适用行邮税存在较大争议。很多电商企业希望国家能尽快明确税收政策,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新政”的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稳定的税收政策环境,打消了行业未来发展在税收政策上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安排长期发展战略和投资经营规划。
此外,“新政”出台为跨境电商的发展营造了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可以从少数试点城市扩展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城市都可以开展这项业务,将惠及更广泛的消费者和企业,也有利于营造电商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电商企业修炼自身在供应链、物流、服务等方面的“内功”,探索商业模式创新。长期来看,“新政”将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 “新政”将促进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的公平竞争
有观点认为,“新政”的出台只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是按照有利于拉动国内消费、公平竞争、促进发展和加强进口税收管理的原则制定的,注重促进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公平竞争。
正如前边介绍的,在“新政”出台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税率水平普遍低于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国内相关产业、外商在华投资企业纷纷反映,这导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与国内销售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国产货物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新政”的出台,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贸易属性,支持新兴业态与传统业态、国外商品与国内商品在更加公平的环境中开展竞争,有利于降低跨境电商对国内消费品产业、零售行业、外商对华投资等实体经济的冲击,支持传统业态应对新业态挑战进行调整转型,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共同发展。
- “新政”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太大负担
有网民担忧,“新政”将加重消费者税负。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坦承,由于此前行邮税存在50元免征税额,消费者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相当一部分不用交税,“新政”实施后,客观上确实会提高消费者的总体税负水平。但“新政”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一定优惠,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大部分商品的综合税率水平为11.9%,低于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综合税率,对具体商品而言则是“有升有降”。此外,“新政”有利于电商企业降低物流成本、缩短通关时间,电商企业可以化解部分成本,对母婴类等大众消费品的价格总体影响有限,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太大负担。
对消费者来说,政策实施后,到货更快捷、质量更可靠、退换货更便利,有利于提升消费者客户体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新政”并不违反上位法
目前我国进口货物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存在50元免征税额的规定,但一般贸易进口货值普遍较高,三个税种的税额一般高于50元,利用免征税额免税进口的比例很低。跨境电商模式改变了传统的“进口—批发—零售”流通模式,电商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相当一部分进口商品的价值较低,可以通过免征税额来合理避税,这对一般贸易进口构成了不公平竞争。为此,“新政”取消了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
有媒体认为,“新政”涉嫌违反上位法。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澄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是关税的免征税额,政策将关税税率暂设为0%,即暂不征收关税,不存在取消关税免征税额的问题。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是由《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规定的,政策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征税额,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同意,程序合法。因此,不存在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此外,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强调,邮递物品和行李物品的免税规定没有变化。具体来说,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含50元)的予以免征;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予以免税。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只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个人物品以及在提供有关电子信息方面不符合海关要求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目前仍按行邮税政策或一般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执行,也就是说,部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目前仍可适用行邮税政策。
- 交易限值可满足大部分消费者合理消费需求
有业内人士认为,“新政”单次交易限值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000元的标准偏低。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迅速,同时政策在税率设置上暂给予了一定优惠,为降低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影响,政策设置了交易限值。为满足大部分消费者个人合理自用的消费需求,根据试点城市单次交易金额、商品价格分布等调研情况,结合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