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的指导意见》(内政字〔2006〕142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信委”)共同负责管理。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组织建立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财政厅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项目评审,并对列入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额度,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拨付项目资金。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引导、示范、培育市场等方式,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
(二)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三)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的资源节约、节水节材、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补链、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等方面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及国家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和近期行动计划中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进各工业行业循环发展的项目。
(二)工业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
1. 工业循环经济法规、规划及政策研究。
2. 工业循环经济相关标准制定、目录编制。
3. 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业务培训等。
4. 工业循环经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5. 组织和支持企业参加工业循环经济展览会。
6. 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综合评价与统计体系和规划、方案、项目评审及考核、验收等。
7. 开展工业循环经济工作的相关经费。
(三)自治区确定的其他重点示范项目。
第六条 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或自治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支持一个项目。
第七条 对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实施的循环经济示范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20%专项补助,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协商确定,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其他重点示范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及补助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另行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下达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认定的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试点示范园区应依托本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中起重要作用的企业(项目)。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各项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项目承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申报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在资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产生显著的社会示范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实现各种废弃物的综合循环利用;
(四)申报项目能够在2年内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运行;
(五)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完整;
(六)通过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七)申报项目内容符合产业规划、技术先进、综合实力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扎实;
(八)优先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所在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基本情况说明材料;
(五)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项目进度说明材料);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项目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的资金有效凭证(包括贷款合同及银行资金到账凭证等);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投向和重点,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二)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按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年度自治区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三)全区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园区(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提供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按照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盟市经信委、财政局。
(四)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同时提供申报项目真实性承诺书和项目汇总表。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共同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依据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及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对各盟市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和当年支持方向和重点,确定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自治区经信委根据评审结论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按照确定的奖励标准下达奖励资金支出预算指标。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 各盟市经信委、财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并与每年年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专项核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工〔2009〕3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