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建[2016]58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积极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将择优支持部分沿海城市实施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现就2016年具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城市数量
应选择具备较好工作基础、积极性高、工作任务较重,实施后效益明显的城市开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3个地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单独作为1个城市申报,重点围绕海湾综合治理、生态岛礁建设编制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一)方案编制主体。
以计划单列市,市、区(地市级)政府为主体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周期为2年,应明确总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二)基本要求。
应突出陆海统筹、自然恢复为主、保护优先、生态红线等原则,总体思路清晰,任务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成熟,目标指标可量化、可考核,年度计划明晰,组织保障到位。在资金、项目安排上应突出集中资金投入、连片推进原则,确保资金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资金申请。
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预计总投入、地方安排资金、申请中央经费预算金额。创新投融资机制,方式上可推广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三、申报文件形式要求
(一)报送时间、方式。
省级财政、海洋部门组织相关重点地区抓紧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相关申报材料应于2016年5月2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二)报送内容。
省级财政、海洋部门联合行文的申报文件、工作实施方案、平面规划示意图等,以及全部电子文档。
(三)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11,68552874(传真)
国家海洋局财务装备司 010-68047027(兼传真)
邮 箱:soayusuanchu@126.com
附件: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