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08    浏览次数:2

新政办发〔2012〕1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地名是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涉及领域众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近年来,我区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社会需要。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工作部门职责不清、缺乏合力,地名命名、更名的权限和程序不能依法执行等,造成了部分地名标志设置不科学,导向功能不完善,地名拼写、译写不规范,公共场所和设施地名不标准,个别居民小区、建筑物名称崇洋复古、通名重叠、贪大求全、名不符实,不仅给地名管理工作形成极大影响,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极大不便,社会反应强烈。地名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制和机制亟待健全完善。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9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以清理整顿现有不规范地名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不规范地名问题,认真贯彻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深入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积极创造规范和谐的地名环境,切实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效能。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整顿不规范地名。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存的非标准地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没有名称的要及时命名,一地多名的要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不符合《条例》、《办法》命名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二)清理整顿居民小区、建筑物非标准名称。各地民政、国土、建设、发改、工商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对各种“花园”无绿色、“广场”无场地、“山庄”无地貌等名不符实、命名浮夸的居民小区、建筑物等非标准名称进行重点清理整顿,限期整改。

  (三)清理规范地名标志。各地民政、交通、语言文字、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开展地名标志专项检查,对使用非标准地名、语种不全、民汉语转写翻译不当或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等现象进行清理。要加强地名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新命名的街路要及时增设地名标志,对破损残缺的地名标志要及时维护更新,对废弃不用的地名标志要及时清除。

  (四)规范地名使用。凡涉及到使用地名的交通标志、广告、地图、法律文书、公文、证件、图书等,均要使用标准地名。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发布标准地名信息,对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要及时纠正。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以地、州、市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当地政府(行署)负责组织开展。各地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总《非标准地名调查表》(附后),并于2012年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民政厅。涉及到此项清查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权限和程序,实地考察、审查论证报批材料,及时办理地名命名、更名手续,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三)对未依法命名的已建、在建的居民区、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各地要依据辖区内调查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地名登记审核、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命名的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并按《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大力宣传《条例》、《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相关审批程序,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及时成立非标准地名名称调查清理专门工作队伍,扎实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牵头,建设、国土、发改、工商、公安、交通、语言文字等部门支持配合。

  (三)各相关部门在调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高度负责,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依据《条例》、《办法》对新建居民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进行登记审核,以维护地名的标准性、合法性。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工作中,要督促指导居民区、建筑物(群)项目业主(开发商)按《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地名命名审批手续。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年检)工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对于“××大厦、××城、××山庄、××花园”等名称要要求其出示建筑物名称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以建筑物名称作为广告主体(地名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据《广告法》和《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进行查处。

  (四)民政部门要依法对各类地名名称进行规范、审核和审批,并将依法命名、更名的标准地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五)各地要将此次地名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于2012年11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2012年9月26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