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1    浏览次数:1
渝文备〔2015〕2595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
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4〕67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文件精神,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市中小企业局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2014年4月1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
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培育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文件精神,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高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重庆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平台通过充实完善服务网络,健全服务评价与激励机制,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引导带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信息查询、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技术创新、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量认证、人才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培育工作采取不同区域差别化发展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建设模式,以推动服务机构建设为切入点,以一个或多个服务机构为骨干,引领、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形成服务网络;以重点服务为切入点,针对中小企业的共性需求,通过强化一项或几项重点服务,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形成服务体系。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模式。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推荐工作,协助市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的自我发展能力。
    (二)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满足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每年为中小企业在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科技创新方面的服务累计不少于100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五)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服务团队,拥有固定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功能和作用
    第七条  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应具有以下服务功能和作用之一: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建立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技术成果转让库,闲置厂房设备调剂库,人才专家库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推进组织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成果转化,传递、收集中小企业的技术需求信息,向中小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信息。开展技术诊断和技术指导,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质量认证、人才培训、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培训服务。具有与大专院校、技工学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关系,为中小企业培训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信息化应用、知识产权管理、先进知识等培训服务。
    (四)融资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融资信息、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咨询、融资策划、投融资推介对接、融资代理和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向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1、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四)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五)所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服务成效评价;
     (六)发展规划或年度运营计划;
     (七)从业资格、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复印件,授予的荣誉证书(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条  市级部门管理的,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的平台和单位直接报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后,于2014年4月20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局;以后每年3月底前报送。
    第十一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按照相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重庆中小企业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称号。
    第五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名单在重庆中小企业网上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要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核一次,每年需上报年度资料一次。年度资料报告、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服务平台将年度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财务报表及《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2)报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审查后报市中小企业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复核, 对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市中小企业局不定期对服务平台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在政策、资金、信息、争取国家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区县级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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