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2    浏览次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区推动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南区人民政府设立巴南区科技进步奖。

  巴南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授权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社会事业研究等方面为本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和组织。

  第四条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贯彻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企业新产品开发,加快民生科技进步,鼓励开展专题研究,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的方针。

  第五条   巴南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励项目情况,在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专家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巴南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区科委负责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是区政府授予企事业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九条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程序包括推荐、审查、评议、批准等过程。每年授予科技进步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第十条   申报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同行业专家、学者进行鉴定评审或会议验收,确认为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本区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化基地建设、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采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障各相关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和优良品种取得显著的增产增收效益,促进本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的结论被使用部门采纳,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改革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医疗技术中,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推荐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个,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7名。

  凡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应填写《重庆市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申报书》,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科委申报。区科委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申报奖励项目,提交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区科委根据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将拟定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巴南区科技进步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币。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每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区人民政府举行区科技进步奖颁奖仪式,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区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证书、奖牌,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区科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参与巴南区科技进步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巴南府发〔200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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