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16]22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及时明确有关会计问题,我们起草了《“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于
《“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电子版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频道“工作通知”子栏目中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 2527
传 真:010-6855 2527
邮 箱:
附件1:“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会计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